《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将实施出台地方法规前要开听证会
法制网天津11月10日电记者王继然《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是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举行听证会,应当提前20天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告。
该办法明确,听证会要保证各种观点的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所有陈述人发言后,经主持人同意,还可以补充发言,并且可以就听证事项进行辩论。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听证机构要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旁听人由听证机构根据报名顺序确定,听证机构应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向陈述人发出通知并附送法规草案文本等资料。据悉,报名参加陈述的人数不足公告名额的半数的,听证机构可以决定将听证会变更为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决定变更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有关人员。(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