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自治州及7个自治县自治条例获批准 青海自治条例修订全面完成 法制网西宁11月10日电记者韩萍记者今天了解到,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青海省海西、海南、黄南、海北、玉树、果洛6个自治州以及大通、循化、互助、河南、门源、化隆、民和7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至此,该省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全面完成。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青海省各自治州和自治县相继完成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针对国家近几年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和照顾的政策作重大调整的实际情况,该省地方立法机关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条例的修订中,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帮助自治地方在民族立法权,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财政、金融、资源开发、民族贸易、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等方面,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二是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三是突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定。(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