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们许多的城市中,有数百个“电子警察”,它们24小时不知疲倦,“行踪诡异”。多少司机一想到被“咔嚓”一下,无不心跳加速。从去年开始,有车一族的圈子内开始引入“新技术”:购买“电子狗”,与“电子眼”正面较量。
前不久,南京市白下区分局建康路派出所侦破了一起私埋电子设备的案件,抓获孔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5人。在这起案件中,一种用来对抗警方电子监控的“电子狗”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而这起新类型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
警方开始捕杀“电子狗”
6月10日,南京市白下公安分局建康路派出所巡警现场抓获正在埋设电子定位器(俗称“电子狗”)的丁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经进一步侦查,抓获雇佣丁某等人埋设定位器的犯罪嫌疑人孔某,缴获电子定位器291个。摧毁了这一专门在该市城区埋设电子定位器,监测公安机关电子监控信息,干扰公安机关电子监控系统发挥效能的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6月10日凌晨1时许,建康路派出所巡警在白下路及中华路附近巡逻时,先后抓获正在路边埋设可疑电子装置的犯罪嫌疑人丁某、高某、王某及沈某4人,当场缴获可疑电子装置139个,作案用的锯条一把、铁铲一把。经查,丁某等人交代该电子装置为电子定位器,俗称“电子狗”,是一种电子发射装置,通过在交通监控系统摄像头附近安装电子定位器,可以提示驾车人前方有“电子警察”。丁等人还交代受雇于孔姓老板,老板要求他们在南京市城区各道路的交通电子监控系统附近200米处埋设电子定位器,当晚4人已在龙蟠中路、白下路、中华路一带埋设了20余个电子定位器。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孔某对雇佣丁某等人埋设电子定位器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其所在的“卫星眼”公司总部在广州,孔某为该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专门销售卫星定位系统,目的是为了向驾驶车辆人员销售该定位器的电子接收装置,凡是装有该接收装置的车辆在经过有“电子警察”的路口时,接收装置就会自动提示驾车人前方有“电子警察”。据孔某交代,其6月7日来宁后,已雇人先后在该市埋设电子定位器400余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买“电子狗”等于买了个炸弹?
有的司机说,“‘电子狗’真灵敏,神不知鬼不觉地,闯红灯白闯、超速白超、变道白变,违法不埋单,比宠物还亲呢。”也有的司机说,“‘电子狗’其实存在很大缺陷,根本无法保持精确性,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买来,反而影响自己开车,还会养成坏习惯,岂不等于买了个炸弹?”
一位司机告诉笔者,一般的士司机们从不装“电子狗”。觉得“没啥用处,不灵,还影响咱们职业道德”;另一位资深司机更是对此不屑一顾:“命中率有一半就很不错了。我用脑子记比‘电子狗’更清楚。”这位司机建议,最好交警能把电子眼位置都公开。
陈小姐前不久收到一位朋友送的一只小“电子狗”,于是装在了刚买不久的丰田轿车上。一开始觉得小狗机敏得很,时不时提示“请减速慢行”。很快她就发现小狗有点神经质,一见探头就怪叫,认不清哪跟哪。有时经过治安探头比较多的地段,更是一路不得安宁,反而影响了自己安全行驶。不胜其烦的陈小姐最后把“电子狗”卸了下来。
而一些私家车主也坦承,他们最近的确收到了好多类似的手机短信广告,知道有这么个东西,但是,好多人表示不会去买来安装。他们的说法是,花大钱买个设备,目的只是为了去闯红灯!这样的人是不要命的神经病。就上述案件来看,买了设备不仅有质量好坏的顾虑,还有售后服务的风险,一旦被警方查获,白忙一场。
“安装了反测速‘电子狗’的车主可能更容易出交通事故。原因很简单,有反测速‘电子狗’把关,叫了就正常行驶,离开‘电子警察’的视线就开始超速、违章变道。在这种心理下开车,保不准就要出事。”交警支队一位交警说。
白下公安分局的沈警官表示,查获的那些“电子狗”有的能起作用,有的没有想象的那样效果。尽管其技术含量还没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该系统一旦投入市场使用,肯定会干扰城市交通管理,也将影响“电子警察”系统和社会视频监控系统发挥正常的监控作用。而且,驾驶员通过该接收装置一旦发现该路口没有“电子警察”,会出现闯红灯等盲目冒险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
采访中,不少市民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全面公布测速区、摄像头位置,这样一来,什么“电子狗”都没有市场了。还有人认为,“电子狗”的广泛使用,还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不守法的风气。
非法经营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无疑,上述案件中孔某等人行为带来了社会危害,但其行为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几位专家谈了他们的个人看法。
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表示,他感到定罪比较困难。此类高科技危害行为,法律事先很难设计与预测,所以法律永远是滞后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承认法律的滞后和不完整基础上的,从这一意义上,此案暂无法定罪。不过,我国刑法中有非法经营罪,此种行为无疑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如果其数额等符合该罪要求的话,也可以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大学教授王均表示,首先,应肯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在于:干扰或妨害国家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甚至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至于这种情况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其次,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这类行为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根据具体的情节,可以考虑是否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严格地讲,如果这些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不足以造成严重的后果,未必一定要按照犯罪处理,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王均教授表示,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例如高科技犯罪查找证据困难,而且现有法规中可能没有相对应的条款。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呢?他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一些方面:首先,加强管理,对于频繁发生的诸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或者利用其他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一些犯罪,增强防范意识,对于一些容易被利用实施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加强管理和控制;其次,提高技术侦查的手段,利用高科技方法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及时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最后,要完善立法,对于新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刑事责任追究的扩大化,要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性规范对这类行为进行调整,以防止这些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上述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经营,逃避公共秩序管制,可能涉嫌逃税。如何处理,需要仔细考虑。但是,他们的行为的确对社会构成了危害。”南京大学的邱鹭风教授也这样认为。
反测速“电子狗”究竟是不是合法的呢?市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工作人员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反测速“电子狗”的法律规定。我市一位无线电收藏爱好者告诉记者,反测速“电子狗”是一个新产品,它所用的频率有可能违反国家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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