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银行各执一词,黄岩法院择日宣判
通讯员 胡富健 本报驻台州记者 吴中平
客户到银行解款,称递进去8.6万多元现金,银行临柜人员来到另一窗口清点后确认7.6万多元现金。双方在现场就吵了起来,还报了110,民警处置后排除他人作案,因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万元现金去向不明
某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称,今年7月28日下午,下属单位出纳刘加将当日保费收入共计8.6万多元,送到黄岩一家银行的营业大厅存款。
在大厅5号窗口,刘加将事先填好的两笔保费进账单(其中一张为商业保险费56940.92元,另一张交强险保险费29160元),连同放在黑色塑料袋中的8.6万多元现金,一起放入窗口凹槽中,5号窗口的陈玲拿进塑料袋,然后将存款连同存单一起拿到4号窗口的点钞机上进行细点。
当时,4号窗口李某正办理另一笔业务,陈玲清点钞票时,发现比刘加报的数字少了1万元,随即进行查找。之后,陈玲要求另一名营业员去看录像,因录像无法反映到底有多少钞票,陈玲说只收到7.6万多元,但刘加表示肯定是8.6万多元,双方立即吵了起来。
当天下午,双方仅对这笔存款的尾款6100.92元进行了清结。保险公司人员也将该情况反映给了银监会台州分局黄岩办事处主任周某。在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公司人员打了110,民警到现场调查后,排除了有他人作案的嫌疑。
焦点一: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
今年8月3日,银行通过律师,书面催促保险公司取回所存现金,而保险公司不同意按银行方所说的数额取回。于是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存款8.6万多元及利息,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银行方面则称,刘加发现存款少了1万元后,即回保险公司查看,结果在保险箱内找到了遗落的1万元。刘加在回去查看时,有多名保险公司人员在场。银行还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刘加确实回去找了钱。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刘加向中行存入8.6万多元,当时刘加填具了两张解款单,总金额是8.6万多元,陈玲拿起存款,并离开柜台,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单子上写的是8.6万多元。
银行认为,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应该是保险公司出具已盖章的回单。保险公司并没有出具回单,则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诉讼主张,刘加填写的解款单数字与她实际交款的数字不一定相符。保险公司称银行工作人员已接受了存款大数,大数只是初步估计的数额,而应以清点后的数字为准,保险公司依照民间习俗接受了大数就表明合同成立是不客观的。陈玲也在庭审中称,对款项没有清点,不能表明合同已成立。本案的存款不是储蓄存款,而是企业间的解款。
焦点二: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银行的代理人说,根据录像,陈玲从5号到4号柜台清点,都在刘加视线范围内,尽管刘加离开过,但那是她自行离开,而录像还在继续运转,不存在与其他款项相混或者有错款的可能性。银行还称,“离开柜台”不是指离开5号柜台,离开营业场所,离开监控范围才算“离开柜台”。
保险公司代理人指出,陈玲在没有征得刘加同意的情况下,从5号窗口离开,背对刘加,绕过4号、5号窗口到4号窗口内进行清点,时间大概有3秒钟。此时,4号窗口营业员李某正在办理另一笔业务,当时柜台上也放着另外款项。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单人临柜的柜台必须配备适应单人操作的机具、电脑终端及有效的监控设备,银行提供的录像不能如实反映双方交接款的真实情况。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银行内部管理混乱、陈玲违规操作。银行为节省成本,没有在5号窗口配备出纳机具,也没有提供能真实反映存款人存入款的有效证明。发现短款后,陈玲没有立即告知当事人,也未换人复核,在查找未果后才告知刘加。因此,短款与该银行有直接因果关系,过失同样也构成侵害。
而银行着重强调,本案讨论的是保险公司交到银行的钱,究竟是8.6万多元还是7.6万多元,而不是银行的营业规范问题,即使银行有枝节上的违规情况,跟本案无关的违规都不应予考虑。
最后,保险公司表示,在银行愿意赔偿道歉的基础上同意调解;而银行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调解条件不能接受。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法院决定择日再判决。(1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