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今年9月28日,省消费者协会就民航、铁路、公路退票费分别向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省运管局以及国家铁道部、省交通厅发出建议函,建议对这些部门制定的不合理退票费规定予以纠正。
记者11月10日获悉,甘肃省消协在1日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国家民航总局、铁道部发出“退票费”的质疑函后,8日,甘肃省消协收到了来自省运管局有关退票费质疑函的复函,及国家民航总局向甘肃省消协发来的关于退票费问题建议函的复函。虽然国家民航总局对甘肃省消协的建议函的复函“迟到”几十天,但甘肃省消协对国家民航总局的复函答复及对省运管局回复质疑函表示满意。
相比之下,甘肃省消协至今也未收到国家铁道部的任何回复,甘肃省消协十分不满铁道部的这种不关心、漠视消费者呼声及省消协建议的做法,并表达了强烈的责问。
民航总局———
建议已在通盘研究之中
11月8日,省消协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民航运输部门合理收取退票费有关建议函的复函》。民航总局认为:《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自2004年4月10日已经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为了与该《方案》保持一致,该局于2004年7月12日修订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删除了其中涉及旅客退票收费的相关规定。
民航总局答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所提的合理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已在通盘研究之中,并将在制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时一并考虑和解决。”
甘肃省运管局———
将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据了解,甘肃省运管局发来的《关于对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对公路运输部门合理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函的复函的质疑函〉的复函》,对甘肃省消协的质疑答复了4点意见,认为甘肃省汽车客运办理退票并向旅客收取退票费是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甘肃省并未擅自制定退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该《规则》自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也没有对此项规定依法进行废止,虽说已执行10年,但并非“过时”法规和无效法规。该局作为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将对甘肃省消协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依照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责,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后,向国务院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铁道部———
至今拒不复函
记者了解到,9月28日,省消协就铁路退票费向兰州铁路局发出建议函的同时,也向国家铁道部发了建议函,第二天,兰州铁路局派人专程对省消协的建议函给予了口头答复,而铁道部至今未予任何答复。因为铁道部至今不理不睬,在甘肃省消协和消费者看来仍然是“铁老大”高高在上的姿态,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漠视。对铁道部不理睬省消协建议、质疑以及消费者呼声的这种态度,甘肃省消协提出强烈的不满和质问:“铁道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到哪里去了?”
甘肃省消协给铁道部发出的建议函称,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火车票、站台票、火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铁路部门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应当收取手续费;火车开车后旅客在目的地到达之前要求退票的,铁路部门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的比例收取;退票费应当按票面价款计算至角,而不应该四舍五入至元,否则对于旅客来讲是不公平的。
甘肃省消协给铁道部发出的质疑函称,铁道部规定的退票规定对消费者存在不公平交易的事实是存在的。同时退票费规定也早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不合理收取退票费,对广大消费者存在着强权性和不公平性,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些做法都违犯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