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助通讯员冯兆君)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补贴办法,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本市在全国率先实施失业保险、城镇低保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后,又一项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 享受培训补贴条件
履行缴费义务,在改制重组、主辅分离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参保单位对富余人员及在职职工进行培训的企业,分别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在职职工技能补贴、继续教育补贴。具体情况是:1、履行缴费义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改组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安置就业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富余人员指企业在岗职工因改制下岗及改制前处于下岗状态的人员。安置就业指富余人员通过转岗培训,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重新上岗并正常发放工资达三个月(含)以上。2、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给予在职培训补贴。裁员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向职工提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
转岗培训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以自行消化、转岗安置就业为目的,结合新的工作岗位所需技能,面向富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按照培训后实现上岗就业人数,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
在职职工技能培训是指参保单位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市就业培训补贴办法中初级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中、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均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参保单位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知识补充与更新,提高职工能力与职业素质而进行的针对性或普及性培训。由参保单位采取向外部培训机构派送或利用单位内部条件培训等方式进行,其培训费支出符合有关教育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根据参保单位实际列支的培训费用与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教育经费差额,按照不超过上年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部分四分之一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补贴申请事宜
参保单位在开展培训前,应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告,行业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驻津单位直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培训方式采取自行培训、社会培训相结合。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对具备申请补贴条件的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就业培训规定落实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有计划派送职工参加社会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对申报单位培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培训结果实施考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就业训练中心出具的培训考核意见,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度,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