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大庆市让胡路区27岁的未婚男青年周某在一次放纵后染上性病,经让胡路某私人诊所治愈后,他写了一封感谢信。诊所认为这是个难得的宣传机会,就将感谢信打印放大挂在诊所内。谁知,这一举动给周某带来了伤害,令其无法正常工作,女友也离他而去,周某一气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诊所告上法庭。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做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周某的权益。8日,记者赴大庆采访了此案。
10月26日,周某独自一人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尽管他赢了不久前的一起名誉权官司,但是他无法向别人证明自己以前被伤害的无辜,更无法将恢复名誉后的喜悦告诉别人。因为在这起官司当中,虽然他是胜者,可是对于他来说,失去的太多。正像他自己所说:“这起官司他并不是真正的赢家。”
放纵染上性病 诊所治疗痊愈
事发缘于周某的一次“意外”。
今年27岁的周某,四年前从哈市某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大庆市某单位上班。在别人眼里,周某是一个非常不错的男子,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去年,周某通过单位同事的介绍,结识了女朋友李某。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如果不是周某今年7月发生的事情,两人已经将婚期预定在明年的“五一”期间。
今年7月初的一天,周某到哈市出差,在哈市的几名男同学热情地尽地主之谊。当天晚上,都喝得差不多了的他们来到洗浴中心,在这几名同学中,一名同学家境非常不错,自己也有了私家车。为了显示自己的慷慨,他安排了小姐服务这一项目。在酒精的刺激下,周某稀里糊涂地接受了。
回到大庆后不久,周某感觉自己的隐私部位有点问题,在找到症结所在后,他又一次来到哈市,经哈医大二院诊断,周某患上了性病。周某碍于面子,只开了点药回到大庆保守治疗,然而一直没有痊愈,周某的压力也非常大,“以至于工作都没有精神,很长时间我都不敢见女朋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让胡路某私人诊所看这方面的病比较不错,于是周某来到这家诊所就诊。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周某的病痊愈了,压在他身上的一块大心病终于去掉了。
感谢信曝光诊所成被告
在周某看来,一块压在他心中的巨石没有了,他对那家诊所的负责人应有所表示。“最起码的感谢是应该的。”在约了几次负责人吃饭未成后,不久,周某给这家诊所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将自己的病情、治疗经过以及自己的住所、单位联系电话都写在了上边。
就在周某认为自己的“灾祸”已经过去,除了诊所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情时,更大的“灾祸”发生了。
今年8月初的一天,周某单位的一名同事陪同朋友到这家诊所。因为周某同事的朋友和这家诊所负责人的女儿关系比较不错,那天凑巧陪着一起去,看见在诊所大厅的墙上挂着一封感谢信,好奇的她看完了信的内容,惊奇地发现,原来信中的主角竟然是自己的同事周某,而且得了那么不干净的病。
原来,周某将感谢信寄给这家诊所后,诊所的负责人认为这是个难得的宣传机会,就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并挂在了诊所内。
感谢信被同事看见后,周某的隐私随后便在单位悄然传开。“那一段时间,同事们看我的眼光都非常奇怪,有时对我指指点点,而且平时中午总在一起吃饭的几个同事也都不在一起了。”正当周某暗自奇怪却找不到原因的时候,他接到的一个电话让他找到了答案。
周某说:“那天一个男子打电话给我,咨询我看病花了多少钱,还问我真的痊愈了吗,是不是做的虚假宣传。我当时非常生气,就说自己从来没得过什么病,对方说,你不给某诊所写了一封感谢信吗?我这时才知道我的感谢信被人知道了。”
周某赶紧到诊所,看见感谢信仍然挂在墙上,气愤万分的他和负责人吵了起来,负责人认为他“看好了病不讲良心,而且感谢信是他自己主动寄来的,诊所尊重客观事实张贴宣传没有什么”。
周某当即将感谢信撕掉,并且告诉对方这事儿没完。然而,没几天,周某的女朋友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件事,向周某提出分手。
“如果诊所没有将我的感谢信曝光,我就不会受到单位同事的歧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女朋友也不会和我分手。”一怒之下,在今年9月份,周某以这家诊所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该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该诊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诊所被判赔精神损失
诊所成了被告,这让诊所负责人感觉非常窝囊,在他看来,自己好心治愈了周某的病,他不领情,反而将自己告上法庭实在不讲情面。
“当初他通过朋友介绍到我这儿来治病,我都优惠了,而且他几次请我吃饭我都没有去。最主要的他给我写感谢信并不是我要求他的,我没有侵犯周某的隐私权。因为感谢信来自周某的真实情况和感受,且出自周某之手,并自愿交给诊所。诊所张贴的是感谢信原文,既没有夸大,也没有缩小,更没有做任何评论,完全是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所以谈不上侵权。”这位负责人说。
9月2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做出判决:诊所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布本应在诊所范围内公开的隐私材料,致使周某的名誉受损,给周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伤害,已经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损害,故应赔偿周某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因诊所在公布周某的隐私中没有证据证明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存在主观恶意传播,酌情认定精神损失5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该诊所没有提出上诉。
8日,该诊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本意是为了宣传一下诊所,扩大知名度,而且完全遵照客观事实,这比那些用虚假事实编造的医疗广告强多了,没想到却引来了官司。因为我的宣传,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同事蔑视不算,而且女朋友也黄了,我对周某表示道歉,愿意赔偿损失。”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针对本案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周某写感谢信给该诊所,表明周某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该诊所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由于周某所患的是难言之隐,该诊所起码应当知道,如果将周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便无“隐”可言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诊所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是很明显的。患者在诊所就诊,诊所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但诊所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将患者的隐私公布于众,为其传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名誉权,给患者造成精神损害,对患者今后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足以使周某的人品、声望、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作为患者也不能随便将自己的自然情况全部暴露无疑,应该学会自保以免出现无法想象的后果,给自己带来麻烦。
容易被忽视的荣誉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受理公民讨要名誉权的案件近几年才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之前公民对于自己的名誉权一直没有更深的认识,往往在受到伤害时忽略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认为谣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消自灭,而更多人坚信脚正不怕鞋歪,自己做得正,就不怕别人来说。
无独有偶,8日,记者在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被告孙某(男)与原告刘某(女)均在龙凤区某商城做生意,因为同属竞争对手,两人的关系不冷不热。今年8月的一天,孙某到刘某的表弟谢某家,对谢某的妻子说,谢某一点也不珍惜自己的家庭,满市场的人都知道他当面管刘某叫二姐,却背后搂二姐。谢某的妻子因此与谢某打架,谢某于是找到孙某理论,孙某却说李某说的,而李某不承认。10月初,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孙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孙某侵权事实成立,依法赔偿刘某的精神损失。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刘淑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