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农民工孔成才务工时从近4米高的杆上跌落摔伤,导致双下肢瘫痪,丧失了性生活功能。在他向打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同时,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单位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索赔3万元。有律师认为,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如果第三人侵权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义务也就是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赔偿要求合情合理。 |
事发地点
丈夫打工摔瘫 妻子讨要“性福权”
云南省属首例“性权利”官司开庭
首席记者段曌红 丈夫在打工过程中意外摔伤,导致双下肢瘫痪,丧失了性生活功能。在丈夫向打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同时,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单位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索赔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楚雄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性福权”官司。据了解,此类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
丈夫打工摔成一级伤残
今年初,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州南华县实施“云南移动公司南华县‘村村通’电信工程”,公司采取就地招工的方式进行施工,当地许多农民工都进入了施工队伍。 今年2月,有多年电工工作经验的孔成才也加入了打工队伍,负责爬杆架线。然而2月12日,孔成才正在南华县境内徐—大线八二杆上工作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高杆上跌落……
经医院急救,孔成才虽捡回了一条命,却落下了终身残疾。经医院诊断:孔成才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完全性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要陪护。而“完全性双下肢截瘫”也意味着孔成才性生活功能的丧失。今年8月,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孔成才的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
妻子法庭讨要“性福权”
33岁的孔成才瘫痪后整个家彻底垮了!据南华县龙川镇斗华村委会介绍,孔成才61岁的父亲患有精神病;孔成才有3个孩子,大儿子11岁正上小学,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年仅6岁,孔成才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由于他的瘫痪,目前家里经济极度困难,以上受扶养、赡养人员完全丧失经济来源。
考虑到孔家的具体情况,云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车配良、郭忠两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打这场官司。今年8月23日,孔成才的诉状才递进楚雄州中级法院,马上就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孔成才向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索赔52.7万余元(包含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孔成才的妻子也向国通公司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丈夫因此丧失性功能,公司侵犯了她的“性权利”。
这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妻子的索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成为我省第一起讨要“性福权”的案件。
妻子性权利应得到保护
“从来也没有人提到性权利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孔家的代理律师认为:司法实践已经确认,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丈夫因工丧失性功能,侵害了阿珍的性利益,间接侵害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认可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将决定阿珍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使她的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尽管法律没有单独就‘性利益’的保护进行明确,但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我们希望法院支持阿珍的诉讼主张”。
公司否认雇佣孔成才
“公司从来没有雇佣过孔成才,与孔成才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庭审中,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首先否认了孔成才的主体资格,“公司将这段工程承包给李某,之后李某又将立杆、架线工程分别承包给孔成才和方某,孔成才受伤时是受雇于方某,因此孔成才只与方某存在雇佣关系,与公司无关”。
“孔成才受伤是自己造成的,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公司提出,孔成才并没有上电杆的技能,方某安排孔成才的工作是在地上拉拉线,可孔成才却自己爬上电杆才摔下来致伤,且“医院在对孔成才的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孔成才一级伤残的后果,责任只能由南华县医院承担”。
对于妻子阿珍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法无明文规定,公司没有做过多的答辩,只提出“阿珍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阿珍的起诉与此案无关”。
现楚雄州中级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记者调查]:
昆明法院羞涩谈论“性权利”
关于“性权利”,在昆明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已有所体现,但法官都在有意回避这一问题,尽管一些离婚案就是因夫妻性生活不协调所引发的,但在判决中都使用了“感情不合”这样含混的字眼予以确定。
不久前,官渡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提起诉讼的是现年26岁的吴女士,“由于婚前对丈夫不了解,到婚后才发现丈夫有性功能障碍,根本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经医院检查证实丈夫确无生育能力”,于是新婚后的第20天,吴女士就向丈夫提出离婚。但丈夫始终不同意,不得已,吴女士只好通过法院离了婚。
“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就已考虑到女方性权利保护的问题”,据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但最终在判决中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的依据,“因为对于‘性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判决中不可能出现‘性权利’这样的字眼,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性生活的不协调等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很委婉地对性权利进行保护”。
[专家争论]:
妻子性权利应得到保护
西南林学院法学讲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
夫妻的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非常重要,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夫妻之间互享同居权利,互负同居义务,故若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的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导致其精神痛苦。
如果第三人侵权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义务,当然也就是对另一方合法同居权利的侵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性权利的直接具体规定,性权利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目前尚缺乏法律基础,但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以及“权利神圣”的民法原则以及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性权利受损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
法无明文规定不应支持
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国辉:
妻子以“性权利”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起诉,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得到支持。首先妻子根本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享有法律权利。在此案中与单位有关系的是丈夫孔成才,精神受到损害的是丈夫孔成才,妻子属于第三人,当丈夫还存在且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丈夫,只有在丈夫死亡或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其配偶等来主张权利。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单位对丈夫的赔偿范围,可涉及到第三人抚养、赡养等问题,但对夫妻间的性受到侵害是否应给予赔偿并无明确规定,妻子单独提出“性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对侵害性权利的赔偿问题予以立法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性权利很难度量,不利于操作。
同案不同判建议完善立法
昆明市某区法院的张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性功能丧失,另一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案例非常少,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驳回。支持的观点认为,妻子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是应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于健康权范畴,侵权行为造成丈夫性功能障碍,妻子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性权利,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应予赔偿;驳回的观点则认为,妻子与侵权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在判决时,就丈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可以适当考虑偏高,却不能直接判给妻子。
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对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就我个人来说更倾向于判赔,因为性权可以理解为健康权的一部分,从法理分析,性权作为私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受保护”。在现行法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使相关法律不再缺位,通过法律手段,对公民的性权利予以设定并保护,应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世井面面观]:
妻子的“性福权”是否应该索赔
[支持方]:
赵先生:这肯定应该得到支持,性在夫妻生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甚至会影响到夫妻感情,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吴女士:性权利是婚姻的基本要求,丈夫对妻子或是妻子对丈夫都负有性义务,现丈夫因工伤丧失性功能,无法对妻子履行性义务,对此打工单位理应对妻子进行赔偿。
[反对方]:
晏女士:如果是我,我不会起诉,老公受伤对他来说已是很痛苦的事,如果妻子因此再到法院去宣扬,对丈夫来说将是雪上加霜,不能为了自己的权利而伤害老公,夫妻间应共患难,妻子的行为等于是出卖丈夫的隐私,对丈夫的自尊造成很大的伤害。
周先生:受到侵害的是丈夫,丧失性权利的也是丈夫,妻子起诉感觉像在钻牛角尖,给别人的感觉是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弄成一个搞笑的东西。
李女士:夫妻是靠感情来维系,并非是靠性来维系,如果接受不了可以离婚,但妻子因为这事上法庭讨要所谓的“性权利”就显得有些牵强,人靠一张脸,再说了即使要告也应该是丈夫来告。
[新闻连连看]:
南京“秋菊”打赢全国首例性权利官司
1999年3月,家在安徽省明光市农村的张某与妻子王某一起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沙洲街青石村的土场打工。然而2001年4月,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在土场内倒车时,车轮从张某的大腿根部碾过……经科学技术鉴定,张某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
事后,张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环卫所侵犯了她的“性权利”,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部分,徐某的行为使张某之妻王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王某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徐某赔偿王某1万元的精神损失。
“这是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事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认为:“判决中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谴责,以及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人文情怀”。同时,该判决还被评为2002年10大热点民事案件。东方网
(都市时报供稿)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