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出台新规,今后如果因房主的过失而造成承租人死于煤气中毒,房主将被处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罚款并负刑事责任(见1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必须承认,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今年北京的流动人口已达350多万,其中的绝大多数是要靠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的。 而统计显示,租房者中,55%是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以及毕业后留在北京的年轻人,20%是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这两部分人要么生活经验有限,要么收入有限,他们租住的房屋,往往没有暖气和燃气设备,要靠煤炉来解决做饭和取暖问题。北京警方的新规定,加重了房主在保证房客安全过冬问题上的责任,等于为房客多加了一道保险,因此是有意义的。
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这样的举措仍然可以归结为警方的一种“懒政”。因为确保房客的安全,说到底是警方的责任而不是房主的责任。警方的这条新规,实际上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检查、提醒等责任,转嫁给了房主,虽有“警力不足”等无奈之处,但“懒”是确定无疑的。另外,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有些房主因自己居住的地方离出租屋较远,有些房主因年迈或工作较忙,而不能完全尽到这些责任,所以这条新规也不能确保房客的安全就万无一失。
进一步思考我们还会发现:这样的规定其实对房主构成了一种“有罪推定”。因为如果房主无法证明自己在房客煤气中毒事件中没有过失,那就必须承担责任。这种由警方单方面为房主规定义务的做法,客观上等于“没收”了房主一些原本不言自明的权利,对房主其实是不公平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由于类似的做法能够产生降低警方的管理成本,同时转嫁警方的责任风险两种效果,所以在许多地方被警方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经验来四处推广,有越用越滥的趋势。比如有的城市规定,少数用户不交取暖费,全体不供暖,使按时交费的用户也被“绑架”一并受冻;还有城市规定,如果房客犯罪,房主也要承担责任,等等。无疑,如果这一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由警方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为公民单方面设置的义务就会越来越多,而被“没收”的公民权利也就会越来越多,这条路的终点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结局,我有三点建议:
第一,凡是包含有为公民增设义务内容的规定,都不能由警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以“部门规定”的名义擅自出台,而必须经由同级人大的同意。
第二,在提交人大讨论之前,应该举行听证会,让被“没收”权利的一方,比如房主的代表充分地发表意见,警方也应该详尽地说明自己的理由,在取得对方的理解并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人大讨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权利是可以被权利方所放弃的,但却不能被人随意没收。
第三,凡是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不能剥夺也不能转让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安全权、财产权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没收”。凡是包含这些内容的规定,应该一律被宣布无效,公民也有权拒绝接受。
郭松民,青年杂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