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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征兵办对今年适龄青年体检结果的统计,在数万名适龄青年中,有2000多人因文身失去入伍机会。文身青年不能参军的依据是国防部制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八条的规定: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厘米(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据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难道文身青年就不能参军服兵役吗?笔者觉得,《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文身青年不能参军的规定,恐怕不太合理。 首先,公民文身并不违法。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就是公民的自由。我国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能文身,更别说公民文身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文身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文身或者是公民理想、价值观、人生观的表达,或者纯粹是个人兴趣、爱好的表达。从广义上讲,它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古代的岳飞在背上刺上“精忠报国”四个字,表达他强烈的爱国情怀。这与当代有的人在手臂上刺个“忍”或者“义”字,表达其为人处世的原则;有的人在身上刺龙或者凤等图案,表达其对美的追求,没有什么两样! 再次,规定文身者不能参军,有可能为某些人逃避服兵役义务提供借口。如果有的青年不想服兵役,那么他做个文身就达到目的了。 第四,文身者不能参军的规定有违法之嫌。《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因此,文身青年,只要他不是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或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服兵役。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防部制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属于规章,其效力层级低于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按照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其关于文身不能参军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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