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衡阳街头,有一群自称患有艾滋病的人手拿针筒进行“艾滋针”敲诈。但当地警方却缺乏有效的处置措施,因缺乏收押场所,只能不断重复“抓了放,放了抓”的奇异执法方式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周宇 发自湖南衡阳
游走街头的“艾滋针”敲诈
11月2日下午,湖南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一名男子正路过一家小型医院,一名40岁左右、皮肤黝黑的妇女突然拉着一个穿着红色衣服的孩子靠了过去。
男子还没反应过来,就见妇女拉着的孩子已经横卧在自己面前。
“你把我儿子撞倒在地上了,怎么办?”妇女一把拽住行人的胳膊,指着坐在地上的小孩,厉声质问,“你说怎么办?出点钱吧!”
“你要多少钱?”行人问道。
“最少100块!”妇女态度强硬。
男子先是拒绝,然后赔礼道歉,却始终无法脱身。
见男子不愿给钱,妇女掏出手机打了个电话,一高一矮两个男人迅速围了过来。同时,妇女从口袋里摸出一根小型注射器,突然变得歇斯底里:“我是得了艾滋病的,反正我也活不了多久了,你不给钱我就让你也得上艾滋病!”
男子脸色大变,再看看旁边围过来虎视眈眈的两个男人,只得乖乖掏钱,迅速离开。广东路又恢复了平静,这名妇女继续拉着孩子在路上晃悠。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目睹了这次明目张胆的闹剧。然而这只是这条普通小路上同类敲诈事件中的一起。就在此前的9月26日早上,衡阳市珠晖区的居民老刘上班途经这里,也被敲诈过一次。
当时,老刘及时报警,警察迅速赶到并当场抓获了敲诈老刘的妇女。令老刘吃惊的是,几天过后,这名敲诈他的妇女又回到了街上继续手持“艾滋针”敲诈别人。
“怎么就没有人能够管住他们呢?”老刘困惑地说。
广州路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们的辖区里有许多市场,人流量较大,也就成为了一些利用艾滋病进行敲诈的犯罪分子的目标。他们的目的就是弄到钱。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这种情况,衡阳市也有好几个地方有,绝对不只我们这里有。大家都很头疼。”
早在今年2月14日,广东路派出所就抓获过对路人实施敲诈的吸毒妇女毕其。毕其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并不畏惧,而是主动声称自己身患艾滋病。
经检测,警方确认毕其的确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于找不到能够接收艾滋病感染者的场所,只好对她作出监视居住的处理。
事实上,除了用“艾滋针”敲诈,利用艾滋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形式还有很多。
据当地警方介绍,在某些农村地区,有些艾滋病毒感染者经常跑到当地富裕的人家里住下不走,直到对方给钱了事。而在城市,除了在大街上甚至汽车里进行敲诈、抢劫等犯罪活动,有些艾滋病人还从事贩毒活动。
一张“免死金牌”
对于广州路派出所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犯罪成了一个不能不管而又管不好的棘手问题。
广东路派出所教导员唐湘衡对辖区内的这些犯罪嫌疑人了如指掌,能说出每个人的姓名、体型特征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对这些染有恶性传染病的吸毒人员,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打击处理手段。因为艾滋病属于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戒毒所、劳教所、看守所均不接收,所以我们总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我们这里贩毒的大多是艾滋病人,没有艾滋病的不敢贩毒。”另一位民警一脸无奈地说,“我们对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目前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衡阳另一派出所一位刘姓所长坦陈,“他们手上有一张‘免死金牌’。”
刘所长所说的“免死金牌”其实是一纸艾滋病鉴定书,鉴定书上带有编号。有了这份鉴定书,就能证明是艾滋病人。
“只要有了这个,警方就没有任何地方可以收押他们。从法律角度讲叫做不能收监的人,最后的处理结果只能是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监视居住等。”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身就是处理结果,其实这已经是走上了法律程序,只不过不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还是判处缓刑,其实他一天牢也没有坐过,照样出来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贩毒的照样贩毒。对于老百姓来说,这等于是没有处理。”刘所长说。
而对于声称自己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就连对其患病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也是一件让警方头疼的事情。
确认是否身染艾滋病,必须到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检测。由于艾滋病检测结果涉及公民隐私权,因此,到疾控中心做检测或是调取检测结果,都必须犯罪嫌疑人本人到场。否则疾控中心不会向任何人提供检测结果。
这便出现了警察花钱“请”犯罪嫌疑人去疾控中心配合取证的真实笑话。
上文提到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毕其当初被送到疾控中心做完检测后,警方凭《调取证据函》也没能获得检测结果。无奈之下民警只好自己掏钱给了毕其200元“劳务费”,才将她本人请到疾控中心,打出证明,然后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之后,毕其又回到街头,继续“艾滋针”敲诈活动。
令人忧心的“职业暴露”
与艾滋病毒感染者手中的“免死金牌”相比,更令警方担忧的是,执法过程中所承受着的巨大风险。
“我们的民警面对‘艾滋针’的时候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刘所长说,“更可怕的是有一次一个感染者处于发病期,浑身多处溃烂,脚更是烂的厉害。此人在街上敲诈时民警赶去处理,他就用手抠出脚上的血,一把一把的往我们的民警身上扔。”刘所长描述当时场景时仍心有余悸。
“有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冒着生命危险将其抓到派出所里,他却在所里乱砸乱抓,随时有可能咬你一口、抓你一下,谁也不敢靠近。”
广东路派出所为保护民警的安全,专门特制了3根粗长的木棒,作为防备工具。
即使这样,警察执法过程中被艾滋病感染者攻击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旦有民警被“艾滋针”扎伤或者被犯罪嫌疑人咬伤,就会被立即送到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服用阻断艾滋病毒传播的药物。这种药物一个疗程共需3000元左右,对民警是免费的。
“阻断药物服用的越早越好,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病毒开始在人体内复制,药物基本上就没有作用了。”
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坤平医生告诉记者。
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以来,已经有8名受伤的警察来这里接受艾滋病感染检测和服阻断药物。
对于衡阳市的警察来说,12小时之内服用药物并不困难。因为目前湖南省仅有的三个艾滋病毒阻断药品储备库中的一个就在衡阳(另外两个位于长沙和怀化)。而对于三地以外某些偏远地区的警察来说,一旦受伤,能否及时服用药物就颇有些“生死时速”的味道了。
“像警察执法过程中暴露在艾滋病毒危险范围之内的情况,医学上称之为‘职业暴露’。”于坤平医生说,“首先我们要给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和感染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程度最轻的定位为‘一级暴露’,建议在家里监测。受伤严重的就需要服用阻断药物了。”
据于坤平介绍,这种必须至少坚持服用满28天的阻断药物对人的身体尤其是肝脏和肾脏有很大的副作用,所以受伤的警察必须本人充分地考虑好后果并签字同意后才能服用药物。
幸运的是,到目前为止,衡阳市没有一位警员被最终确认感染艾滋病毒。
“即使是最严重的‘三级暴露’,感染的可能也是非常的低。”于坤平医生说,“一般来说,感染的风险只有千分之三。”
然而,“职业暴露”给警员带来的心理压力显然是存在的。
“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我们经常要去面对的,绝对不能说警察怕死或者觉悟不高。”一位警员一脸严肃地说,“毕竟一旦感染那就是一辈子的事情了。”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事实上,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不但困扰着基层警方,也引起了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关注。这种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律完善和具体执行的层面。
上海大学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绍刚认为,现行《刑法》只规定患有艾滋病而卖淫者要受刑事处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有许多途径,如有的艾滋病患者出于对社会的仇视而向他人扎艾滋针,有的艾滋病患者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并非卖淫嫖娼,有的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还给他人输血等,这些都需要《刑法》进行修订。
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我国艾滋病感染者不断增多,艾滋病感染者犯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曾经有学者呼吁应该针对艾滋病犯罪进行专门的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韩玉胜教授则认为,目前的刑法已经比较完备,如果犯罪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刑法完全能够规制,没有必要单独立法。
“可以动用故意伤害罪条款予以惩处。故意伤害罪条款的量刑范围很宽,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最高可以达到动用死刑,完全可以惩罚各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
关押场所亟待解决
相对于学者们的讨论,基层警方显然更关心具体的执法问题。
“法律并不缺乏。艾滋病人犯罪的形式和普通人犯罪相比并无太多特殊之处。”刘所长说,“关键是现实中法律无法执行。”
在刘所长眼里,无法执行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没有收押场所。
“犯罪分子抓来了总得有地方收押吧?只要有地方收治或者收押,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他们也就不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从事犯罪活动。就是因为没有场所收押,现在顶多只能取保候审,等于没判。”刘所长说,“这个问题不是我们基层有能力解决的。”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设立专门收押携带艾滋病毒犯罪分子场所的尝试。
2003年10月下旬,湖北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为了羁押一名长期进行盗窃犯罪的艾滋病扒手,在武汉市郊区某地投入7万元,设立了全国第一个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点。
与此同时,浙江杭州市也建立了专门针对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关押点。此外,浙江省还在该省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患艾滋病罪犯的病区。据了解,这里每收监一名艾滋病犯人,一年的医药费、检查费、看护费等至少需要10万元。
然而,与基层的实际需求相比,这些还带有实验性质的关押场所显然太少了。
韩玉胜建议,在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以省为单位,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建立由公安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的传染性疾病羁押点。羁押点不仅要有执行强制措施的功能,还应该兼有医疗机构的功能。
“建立一个这样的羁押点投入大、维护和治疗的费用高,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同时,患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以省为单位建立这样的羁押点最符合经济原则。”
而在衡阳市几位派出所所长眼里,以省为单位设立传染性疾病羁押场所依然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
“我们肯定没有足够的经费把人送到省里去。”广东路派出所的唐所长说。
刘所长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我们的经费顶多只能维持派出所的正常运行。感染艾滋病的吸毒人员不是一个两个,每个都要送到省城的话,费用增加得太厉害。”
在他的看来,这样的羁押场所最好以市为单位。作为基层办案单位,按照规定12小时之内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如果以省为单位的话,偏远地区很难及时赶到。一旦当天无法赶到指定羁押地点,能否及时找到暂时的羁押地点也是个问题。
“羁押场所的问题一天解决不了,我们的执法就一天无法开展。希望国家能够尽快拿出个方案来。”刘所长说。(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