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少个“万”巨款照样还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夏莹瑛借款13万元给他人未按时归还,浙江温州林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虽然还款协议上因笔误,少写了个“万”,近日浙江省泰顺县法院审理后,还是一审判决高某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林某13万元且支付相应利息。
2004年4月9日,高某向朋友林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约定了日期归还,并将其父亲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林某。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时还款。
林某有两份证据:一是高某出具的欠条,上面写着借款13万元;二是高某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欠林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于2005年12月底还清,如到期不还清借款,把坐落在文柏路某号房屋一间公开拍卖还清借款。”在协议书上,高某父亲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
在法庭上,高某虽然承认那欠条确属他所写,但对还款计划协议书提出异议。他称,该协议中“壹拾叁万元正”的“万”字并不是他所写。对于高某的质疑,林某承认这个“万”字是自己后加上去的,不过当时的确是借给高某13万元,写成“壹拾叁元”属于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高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数额及高某父亲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等行为,写成“壹拾叁元”系笔误所致。高某依法应归还这笔钱,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