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通讯员靳四梅李南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三王庄村的村民杨占科在领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因为建房的高度问题与其他村民发生纠纷,村委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竟以农村风俗为由决定实施拆除行为,结果导致杨占科的房屋多处损坏。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三王庄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
杨占科在1995年就领取了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集建土地使用权证,后在使用面积内修建房屋。2005年8月,杨占科与同排几家住户发生相邻高度纠纷,三王庄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遂作出决定,由村委会主任带领发生争议的其他村民到杨占科家实施拆除行为,结果导致杨占科的房屋受到损坏。经鉴定,房屋修缮费用为7600多元。杨占科为此把三王庄村委会、村委会主任及实施损害他房屋的其他村民、土地所的人员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面积内建筑房屋,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三王庄村委会以村规民约及原告与其他相邻户有争议自行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属受指派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五村民虽系个人利益,但不是自行实施个人行为,是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实施的,也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土地所及其工作人员未参与拆除活动,也不应承担责任。最后判令三王庄村委会赔偿原告7623.14元,鉴定费用5000元也由村委会承担。
三王庄村委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王庄村委会称杨占科违反口头约定及当地风俗,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而不能采信。其他人的行为均属受其指派,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该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