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两年多受贿10万元
原宁都林业局局长杨爱民获刑10年零3个月
本报讯廖美春、记者谢俊报道: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宁都县林业局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杨爱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爱民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查明,从2004年至2005年7月期间,杨爱民利用担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林木采伐指标审批、单位采购、干部提拔、任命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0.6万元。此外,杨爱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48.04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