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三水市房管局局长唐某受贿案近日在佛山中院终审,法院认定唐某利用职务行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取74万余元“利润”具有受贿的实质,遂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唐某原任职原三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禤某任职原三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并兼任国有房管住宅公司经理。 2000年4至5月间,唐某向禤某提议购买原三水市西南镇15小区3号地A组团地块,找一个靠得住的人挂靠房管住宅公司开发房地产。禤某提议由个体建筑商杜某挂靠开发,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他占工程利润的3份。
后来,禤某和杜某等人合谋,将房管住宅公司的1180万元资金划拨至他们为开发15小区商住楼而开设的房管住宅公司的专用账户内,供支付购地款、开发房地产之用。房地产开发、销售完毕后结算,共得利润人民币350多万元。2001年10月间,唐某指示禤某,让杜某将约定的3份利润共150万元以港币支付,在香港交给他指定的人。杜某遂在香港分两次交给香港居民何×胜共70万港元(折算人民币741720元),何×胜收取后转交给唐某的二姐。2002年11月间,唐某指示其外甥范某到深圳向其二姐提取部分现金,兑换成60万元人民币带回。唐某后以其大姐的名义,将这笔现金借给三水一家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现金折合人民币达741720元(港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41720元和一辆本田小车,上缴国库。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属定性错误,不符合事实。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利用职务行为参与合作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收取的“利润”其实是其他合作人对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谢,具有受贿的实质。考虑到唐某已全部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终审作判: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741720元及一辆本田小车。(记者曾伟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