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满18岁的刘某冒充公安局刑侦支队副队长,到处招摇撞骗,多次诈骗他人钱财。记者上午获悉,刘某被丰台法院以招摇撞骗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1月14日至2月20日间,刘某在互联网上冒充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警队警察,在结识了张蒙(化名)后,刘某继续冒充警察,使用各种欺骗方法,将张蒙骗至旅馆内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5年1月31日至2月17日间,刘某在丰台区长辛店等地,明知2辆50型摩托车是非法所得,仍帮助他人销售,从中牟利。
公安机关在2005年2月的时候,将涉嫌销售赃物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刘某抓获,鉴于其未成年,公安机关于3月批准刘某取保候审。然而刘某不思悔改,从看守所出来后又开始作案。
2005年7、8月间,刘某在天津市塘沽区洋货市场内购买了假警服、警具等物品,后谎称其是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副队长,在与王雪(化名)交朋友期间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2005年11月间,刘某冒充警察以能买到拍卖的罚没车为名,骗取他人5000元;又以能够帮助他人破案和买到拍卖车及借车使用为名,多次骗取他人19000元及夏利轿车一辆。
2005年12月27日下午1时许,当刘某驾驶着诈骗来的夏利轿车行驶到宣武区白广路北口时,民警拦截该车,刘某驾车逃跑,被民警截住将其抓获。民警在夏利轿车内起获警用春秋制服(带警衔、警号)、警用衬衫、警用大衣、警胸徽、手铐、手铐钥匙以及仿真枪等。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应予数罪并罚。且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冒充警察继续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宣判后,刘某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