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对粮食企业审计中,发现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将资金进行体外循环。无论是改制前还是改制后,用大量的现金结算、将资金存于其它账户、公款私存等现象屡见不鲜。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九八年后粮改实行的封闭运行,有些粮食企业为了套取现金,虚列支出,粮食销售不入账;有些企业因欠农发行资金较多,担心资金回笼进入指定银行帐号后被扣还贷款,因此想方设法将资金滞留在账外;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用款方便,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设立账外账等。
二是有些粮食生产大省,为了鼓励购销企业将粮食销往外省,出台了按销量补贴的办法,有些企业为了能够多获得销售补贴,采取虚购虚销的办法,购销均通过现金结算,因此需要大量的体外现金进行周转。
三是粮食购销企业是现金进出的重要通道,一些商业银行的人员为了完成储蓄任务,千方百计找关系,将粮食部门的间歇资金拉为个人储蓄,从而为公款私存推波助澜。
四是改制后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金,支出以少报多,收入少入账或不入账,搞两本账。
这些原因归根结底是有些购销企业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至上,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加以治理。
一、政府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调控和监督应进一步加强,而不能削弱。虽然企业改制后经营体制和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因为大部分购销企业仍然在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收购资金大部分是农发行投放,而企业粮食收购对象是广大农民,粮食是否顺利出售,直接影响农民种粮的收入和积极性。特别是今年国家在部分省市实行的托市收购,其部分经营风险也转嫁给了国有的粮食主管部门,因此加强对改制后的购销企业的监督势在必行。
二、粮食购销主管部门对承包或承租经营的负责人加强考核和管理,要择优发包或出租基层购销企业的资产,对搞资金体外循环的单位实行一次黄牌警告、二次退出经营,并作为不良记录,再次竞标实行扣分或一票否决。
三、加大税收稽查和打击的力度。粮食企业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在税收上长期得到政策的照顾,承包或承租后的企业也未得到税务部门应有的重视,资金体外循环的主要目的是偷税。因此税务部门在税收稽查时应将购销企业的资金体外循环作为重点,对偷逃税金的企业和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追缴税金和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托市收购的主管部门应抓住资金结算等主要环节,按照规定的资金流向,使资金及时到位,并使资金处于监控中,杜绝收购资金演变为个人储蓄和设立账外账的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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