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两名儿童在土坑内溺水身亡,负有主要责任的一公司今天被终审判决分别赔偿苏先生夫妇、张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6年6月25日,儿童苏某、张某外出玩耍未归。后经了解,苏某、张某在北京宝通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鸿泰公司)院内的水坑中溺水身亡。
苏某、张某的父母起诉,要求宝通鸿泰公司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二中院终审认为,该废坑边虽有一定警示标志,但宝通鸿泰公司既未在其厂区南部砌围墙,亦未对存在一定危险的水坑采取安全措施,以致苏某、张某在该处溺水身亡,故宝通鸿泰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