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浙江温州鹿城区南郊乡灯塔村的300名农民。1998年底,原村党支部书记和原村委会主任将26.3亩村民安置房土地指标转让给鸥海永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收取转让费1902万元。当时我们就觉得转让费太低,与土地的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可是没有证据。 2002年底,村民代表到市土地局查档案,发现当年他们签的协议,写明转让费4250万元。市土地局主管官员也书面证实:4250万元“是基本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的”。村民向原村党支部书记和原村委会主任追问2348万元差价的去向,他们拒不回答。
为此,村民代表向鹿城区纪委反映。区纪委立案调查后,认定是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将案件转给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经侦大队将原村党支部书记和原村委会主任和永丰公司老板予以刑事拘留。但后来,经侦大队办理此案的人员被调走,几个当事人被取保候审,至今逍遥法外,不负任何责任。2005年,经侦大队在给区人大59号议案的答复中竟辩称,原村委会和永丰公司这样做“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和少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此为当事人瓜分集体资产的行径开脱。
我们村人多地少,土地已被征完,村民没有生活来源,60%的人都闲着,指望用转让费来创业、糊口。现在,我们坐吃山空,生活困难,该怎么办呢?
浙江温州鹿城区南郊乡灯塔村 何康镇 肖林芬等300名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