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心仪的住房且入住近5年后,却因开发商建设小区二期工程,且其中一幢高层正好建在自家楼前,开发区居民肖先生一家便再也见不到阳光。日前,肖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开发商赔偿的“阳光损失费”2.5万余元。
原告肖先生诉称,其于1999年11月购买了坐落于开发区展望路一小区的一楼住房一套,并于当年年底入住。当时,该单元房的东、西两卧室均能正常采光。
2002年5月,小区开发商开始建设该小区的二期工程,2004年5月竣工后,其中一幢高层正好建在肖先生住房的正南方,致使其家中再也见不到阳光。
庭审期间,经法院指派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得出采光结论为“大寒日,肖某家东、西两卧室的日照时间均为零,与二期工程该高层建成前对照,肖某家东卧室的日照时间少了3.5小时,西卧室的日照时间少了5.5小时,均没达到国家标准”。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赔偿肖先生各项损失3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市二中院调解,被告开发商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5万余元,同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房屋采光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