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新修改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制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两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涉及调整个人账户计账规模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两个问题。 新《条例》按照国务院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参保个人积累,用于职工本人将来的养老。原本由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3%,则进入统筹基金。由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变,这样调整后,只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职工退休待遇整体水平不会降低。新的计发办法,将更加直接地把待遇水平与本人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和退休年龄早晚挂钩,突出“多工作、多缴费、多待遇”的特点。
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对于“老人”(新政策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新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于“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新《条例》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实行过渡期政策,增加过渡性养老金,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同时,本着“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减”的原则,兼顾新、老退休人员政策平稳衔接和待遇基本平衡问题。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不仅不会降低,而且还会使相当一部分缴费水平高、缴费年限长的人员养老待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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