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4个月的宝马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车主郑小姐将“短寿”宝马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一并告上法院。而一审败诉的销售方认为该宝马曾在非指定修理厂进行过整修,继而提起了上诉。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12月,郑小姐在淮海路的华晨宝马汽车销售公司买下一辆宝马318i型轿车,总价为32万余元。 但在去年3月30日,郑小姐的司机徐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沪闵路一路口时,该车车头部位突然起火燃烧。
随后,徐先生跳出车厢并拨打110。虽然警方及时赶到现场,但大火最终还是将宝马烧毁。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原告郑小姐将被毁的宝马轿车退还销售公司,后者则支付郑小姐32.9万元的购车款。
法院判决后,华晨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一中院。
华晨公司认为,这辆宝马车发生燃烧并非由质量问题引起。为此,华晨公司还在庭审事实调查中阐述了一个在一审中“被遗漏的事实”。
华晨公司称,郑小姐购买的宝马曾在非宝马公司特约维修指定的修理厂修理过,而在事发后,郑小姐既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出险现场勘察,也没有要求办理理赔。“事发后,郑小姐应该对宝马车的质量问题提出举证责任,但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对此,郑小姐的代理律师表示,之所以没有到保险公司理赔,因为“事实还没有确定,且新买的车子发生起火,情节很严重,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华晨公司提交的事实和理由,郑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完全是搞文字游戏”。
庭审结束前,由于上诉人拒绝调解,市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