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陶颖实习生李杨)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通过了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议,预计将于年底正式出台。
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四川省旅游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意见》的制定正是实施此条规定的具体措施。据介绍,《意见》规定,导游的收入应该由3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带团工资;三是效益工资。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合同、临时合同和计件合同3种。同时,旅行社应当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