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均称对方违约。有关人士称,签合同前应吃透政策
日前,刚调到雅安工作的市民张敏向记者倾诉,由于缺乏房屋交易方面的法律知识,她不仅未买到心仪的房子,交给卖房者的5.7万元首批购房款也未能讨回。 记者调查时发现,卖房者何伟也未吃透相关政策,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张认为何存在欺诈行为,而何则认为张违约。有关人士提醒,房屋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应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依法行事,避免产生纠纷。
典型案例
卖房者不是业主交易受阻
9月初,张敏从天全县调到雅安市区工作,欲购买何伟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9月15日,虽然何未出示所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张仍与其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房子的交易价格为15.7万元,张向何首付5.7万元,何在40天内向张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用于张向银行抵押贷款。收到两证后15日内,不论贷款是否成功,张都应支付余下的10万元购房款;何保证对房屋拥有处理权。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敏按约定向何伟支付了5.7万元首批购房款。
9月25日,何伟向张敏提供了房屋两证,但业主却是何已去世的父亲。正因如此,银行拒绝为张办理抵押贷款,房屋交易主管部门也拒绝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签订合同已50多天,这项交易却未能完成,张敏所付的5.7万元首批购房款仍在何伟手中。
买方:对方存在欺诈行为
张敏说,由于房屋交易手续无法办理,房子无法过户,她要求何伟终止合同,并退还5.7万元首付款。但何伟却称,由于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应承担违约赔偿金5万元。张敏则认为,合同要求“何伟保证对房屋拥有处理权”,但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上并不是何的名字,也就是说,何对该房屋并不拥有处理权,“何伟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
卖方:对方应担违约责任
对于张对其“未能保证对房屋拥有处理权”的质疑,何称,交易涉及的房屋是其父在世时购买的,去年5月,何父去世,“我和我母亲都是房屋产权的继承人,我卖房是经过我母亲同意并签了字的。”何伟称,虽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上并不是他和其母的名字,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对房屋的处理权。
政策提醒
房管局:子承父业需完善手续
“何伟卖房前,应先转移登记。”雅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听取了记者的转述后说,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继承者在继承房屋时,应完成继承权公证手续,并凭该手续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人只有在获得了房屋全部产权,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才拥有对房屋的处理权。该负责人称,张、何二人的房屋交易仍可完成,但需何先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
律师:合同效力不确定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崇新认为,何伟及其母作为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在其父亲去世时依法自动成为该房屋的合法共有人,何在获得其母授权后,是可以处分该房屋的。但何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使他与张敏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不确定。
此事中,何伟未在订立合同时取得房屋的权属证明,违反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而张敏也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无论张敏是否贷款成功,都应向何伟支付10万元房款”条款,因此,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习记者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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