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施工毁坏公路阻碍消防部门施救,施工方被判赔6万多
由于施工单位挖坏公路,导致消防车被堵耽误救火时间,致使塑料厂60余万元财物化为灰烬。近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违规挖掘、占用公路,阻碍消防部门及时施救,法院判令其赔偿塑料厂各种损失65000元。
事件回放
厂房起火消防迟到1小时
2003年,渠县人王渔圣在达县南外镇临江村建起一个塑料加工厂,企业相当红火。2004年11月22日11时许,该厂在粉碎废旧塑料气体打火机的过程中,打火机里的余气与电机产生的电火花相遇,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于是立即向119报警。该厂员工马元柒清楚地记得报警时间:上午11时14分!
然而,一个小时过去了,不见消防车的影子,全厂员工眼睁睁地看着10余间厂房化为灰烬,5人被烧伤。一个多小时后,消防队员才扛着消防器材赶到现场,但已于事无补,经评估,火灾损失达627962元。
迟到原因
公路被毁消防车半路被堵
王渔圣欲告消防部门不作为,却得知,达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1分钟内就出动了三辆消防车和十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但车行至州河大桥下的公路时,被数十辆车堵住去路,堵车时间长达50分钟。消防官兵只好卸下消防器材,徒步通过堵车路段,再搭四轮车赶到火灾现场,整个过程耗时一个小时。
王渔圣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后获知,消防车被堵原因,是大桥下一段公路被毁坏,而该公路是通往塑料厂的惟一通道,达县二建司当时在此承建大桥堤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挖坏了堤旁公路,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能力。达县南外镇临江村村委会主任也证实,火灾发生前,村上多次找施工单位要求恢复公路畅通,县政府也责成其恢复公路畅通,但施工单位一直未采取措施。
达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直属中队长方世国证实,消防车有优先通行的特权,当天如果不受阻,或施工单位积极派人疏导现场,火灾损失可能控制在20%以内。
一审判决
违法生产原告方责任自负
王渔圣认为,正是施工单位毁路以及堤防工程的监管单位———达州市水利局监管不力,导致消防部门延误了最佳抢险时机。他找对方索赔遭拒绝,遂于去年4月将上述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火灾损失644433元。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一、原告的工厂未办消防许可证;二、当天堵车是因另一辆东风车熄火所致,而且施工方加修了一条临时公路,可以通车;三、原告提供的武警达州市消防支队直属中队的证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不合法,应不予采纳。因此,他们不应该为火灾损失承担责任。
今年2月21日,达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违法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是导致火灾发生、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其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终审裁定
擅自挖路承担相应责任
王渔圣随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将原告违法经营列为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对被告损毁公路导致消防车辆受阻的事实不作认定,严重不公。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渔圣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自行承担火灾损失的大部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建司占用、挖掘道路未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客观上影响了交通,阻碍火灾当日消防机构的施救行动,致使火灾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被上诉人达州市水利局不负责直接施工,对火灾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负赔偿责任。
该院同时认为,王渔圣加工废旧塑料的行为虽属非法,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但其私人财产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王渔圣经济损失6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现场回访
被毁公路已成坦途
据了解,“达州阻碍消防通道第一案”在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昨日,记者到州河大桥现场踏访,发现曾被挖断、占用的路段已成坦途,车辆通行无阻。
“我们成为被告并败诉,确实出乎意料,我们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办事。”二建司一负责人称。
特约记者谢颖记者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