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近年来,《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状告各大音像公司侵犯其署名权。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浏阳河》的一起维权案进行宣判,徐叔华再次胜诉。
此案源于广州音像出版社、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出版了一张《张也》CD制品(SID码:Q104),将A面第6首歌曲《浏阳河》作者署名为“湖南名歌”,而且未向徐叔华支付任何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徐叔华的著作署名权,并判定: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叔华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共计1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任晓杜 通讯员李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