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南京市下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民政局和市政公用局等都已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细则。
那么这些具体部门在各细则实施一段时间以来,都出现了哪些问题?老百姓或相关单位的生活和工作又将受到什么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环保]
被处罚可申辩、听证
污染单位被查证要罚款,照以前的话,污染单位可能会到处找门路,进行“讨价还价”,但记者从南京市环保局获悉,《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已经查处数十件环境污染事件,最高处罚金额达10万元。
据介绍,《规定》对南京的环保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可分为三种: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且明确要求,只要有群众投诉或者控告的污染行为,环境执法部门必须到现场查处、落实,即立案不立案调查都必须有个说法,在7日内决定立案与否。
市环保局李科长告诉记者,被处罚单位对罚款持其他意见时,可以要求申辩和听证,但环保局在决定处罚的罚款数额时,与告知处罚所确定的罚款数额相比,原则上增、减幅度不得相差30%。
效果:李科长告诉记者,这一《规定》的出台,让执法单位在进行处罚时更加谨慎了,避免了之前在下发处罚通知书时的“随意定价”了,那时因为没有这个上下30%的幅度,再加上很多污染单位都会托关系找门路,导致虽然起初开单罚款十万的,有可能最后才罚了一两万元。
[民政]
骗低保要受重罚
伪造证明材料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将受到重罚。新出台的《南京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规定,除追缴欺骗所得外,还要对其作出最高为冒领金额3倍的罚款。据了解,以往对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民政部门只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停保的处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实情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查实,将给予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员减少或收入增加,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向原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管理机关报告,将视情节给予追回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直至并处冒领金额两倍的罚款。
效果:南京市民政局法规处宋先生告诉记者,南京骗取低保的现象是存在的,打个比方来说,鼓楼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280元,如果有些“低保户”其实挺有钱的,是种种原因而离职创业等的,还占着低保收入,这一行为如果被查处,冒领了两年,则要追回这6720元,最高可能还要罚款20160元。宋先生还指出,《试行办法》实施后,将欢迎市民进行举报,民政方面还进行摸底调查。
[市政]
市政处罚变“细”
《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则》对此作了细化: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或过失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处以1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失,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过失违法造成轻微后果能够主动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或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不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效果:南京市市政公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且该《规则》还将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一一列出,使“自由裁量”变得清晰明了,处罚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劳动保障]
劳保违法要处罚
《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首次对劳动保障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如6种情形被视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行政处罚金额不超过法定处罚下限标准的1.5倍。该6种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10%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18小时的;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强迫集资、入股,涉案金额人均200元以下的;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案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的等。
另外,有7种情形被视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处罚上限标准的70%。包括: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人数超过全体职工人数50%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超过72小时的;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强迫集资、入股,涉案人均金额1000元以上的;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案人均金额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0%的等。
效果: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办法》的出台,对劳动保障违法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归类,有关部门在对这些违法单位进行处罚时也更加有依据。从目前处理的案件来看,该《办法》的指导作用很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