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马立郜征)日前,天长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长市支行计划信贷部主任王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刚于去年8月至今年3月,在任农业发展银行信贷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贷款审查职务之便,收受相关申请贷款人的贿赂七次,合计人民币3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刚因涉嫌受贿被讯问后,能如实供述侦查部门没有完全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