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3日讯哈尔滨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制度进行了四项重大改革,其中包括对初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依据;依据新课程标准命制中考试题;将生物、地理、历史学业成绩做为报考重点高中的前置条件;改革市重点高中配额生指标分配办法,逐步增加市重点高中配额生招生比例。 这是记者从哈尔滨市教育局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2007年哈尔滨市的初中毕业生全部是参加课改实验的学生。为确保这部分学生按照课改精神顺利升学,哈尔滨市教育局成立了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并出台了《哈尔滨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尔滨市招生部门每年将依据《哈尔滨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和招生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哈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进行了四项重大改革,目的是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以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按照新规定,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每个方面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K(待合格)四等。综合素质评价的5个方面是相对独立的,不对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出总等级;二是综合评语,评语分五个阶段,包括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公示和结果认定。综合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的描述。
各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同时,班组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组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组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名单要提前向评价班级的学生公布。
在评价过程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避免以偏盖全。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并建立记录档案。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学年评价与毕业评价,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毕业评价在初中毕业前进行,由四个学年的评价结果汇总合成。
为了保证招生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哈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将采取五项措施进行保障:一是坚持“三个公开”的原则,即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校三级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实行公示制、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申诉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四是严格工作程序,减少随意性;五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