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昨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出了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
制定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
通知指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这些机构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规定的一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审批。机构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按附件1执行,其他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保健项目仍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各设区市在制定社区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充分体现其公益性质,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及劳动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可以实行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也可以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但均不得超过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指导价。
进一步降低药品实际加价率
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进一步降低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流通差价率详见附件1。机构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其零售价格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固定的加价率和加价额作价,购进价在500元以下的药品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购进价在500元以上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