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和处方启用“严管令”
病历当中必须有“医患谈话记录”
一张处方,药品不超过5种,药量不超过7天
药品名称将用通用名,禁用商品名
特殊检查和治疗,要有“患者同意使用”签名
核心提示
在医院门诊看病,医生开的处方常常像“鬼画符”;到病房住院,用了哪些药、为啥要做大型检查,病历上“言语模糊”……病历和处方,作为记录医生“治疗用药手段”的文字资料,因为种种问题,很是让患者头疼。
昨天,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权威专家几易其稿,省卫生厅终于完成了对我省病历和处方书写规范的修订。新的《病历、处方书写补充规定》增加了更多“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的内容,要求所有的住院患者病历中,必须有详细的“医患谈话记录”;有危险性、价格昂贵的检查和治疗,医生使用前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一张处方,用药最多不能超过5种,量最多不能超过7天……从即日起,医生书写处方和病历,多了许多规范的“条条框框”。 记者王芷荭实习生吴禄婵
我省著名的呼吸内科专家张庆宪是参与修订该规范的专家之一。据他介绍,我省之所以对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进行补充修订,是因为现实中,医生们的书写存在很多问题。
他说,病历和处方,是全面详细记录医生的治疗方案的文字资料,如果书写不规范就不能客观反映医生的治疗过程,相应也就无法对医生的治疗是否科学、用药是否合理作出准确评价。
小小一张处方,却是每个患者看病取药必不可少的东西。几天来,记者对省会医院的处方质量进行了暗访。
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郑州市二七广场附近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医院,称嗓子干痛。一名坐诊医生简单问了症状之后,随手拿起了桌子上的一张白色处方,用钢笔将处方上面的时间“19××”划掉,改成“06”,然后在上面快速写了两种药,然后交给记者。处方的抬头是“河南民族医院处方”。
“为啥处方上不是二七区医院的名字?”记者问。
“你管医院啥名,这是九几年的老处方,药房给你取药不就行了?”
处方上的字龙飞凤舞,记者辨认了半天也看不清。将药方拿到街头的一家药店,药店人员无论如何也认不出处方上的药名。
随后,记者又来到郑州市中心医院,称长期头痛。坐诊医生仔细询问后,诊断为“脑血管供血不足”,然后在一张白色处方上开了盒“天麻片”,药名之后的阿拉伯数字则难以辨清。
记者注意到,这张处方和二七区人民医院的处方格式差别很大,这张处方除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生科别等信息外,还有临床诊断结果一栏。开方医生开完药,还仔细地在处方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编码。二七区人民医院的处方则只有简单的患者信息,没有诊断结果一栏。
除了处方,对很多住院病人来说,关于病历的话题则更多。省会一家医院曾发生过这样一桩纠纷——一位中年女士的母亲在治疗过程中突然死亡。医患双方起了纠纷,为进行鉴定,中年女士复印了母亲住院期间的大量病历,可复印完却发现,病历字迹潦草,涂抹改动很多,她根本看不懂。
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人士说,这绝不是偶然现象。他说,鉴定委员会曾对一所县级医院的医患纠纷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组却读不懂医生写的病历,最后只好让纠纷涉及医生拿着自己写的病历当众念了一遍。
据专家张庆宪介绍,2005年下半年,作为专家组成员,他对我省部分医院的医疗文书进行检查时,发现很多病历记录不全,医生用了药,收了患者的钱,病历上却没有记录;医疗用语极不规范,在一所县级医院的病历中,专家组甚至发现了“死了活该”、“后果自负”这样的字眼。
专家们修订的《病历、处方书写补充规定》,为医生在书写医疗文书时,戴上了哪些紧箍?据张庆宪介绍,与原有的规范相比,新修订的内容增加更多的是“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
修订规范一
病历要有“医患谈话记录”
病人住院后,医生至少要与患者进行一次深入谈心,谈心的内容包括向患者介绍其所患为何种疾病,采取了哪些治疗手段,用药、治疗效果会如何以及可能出现的危险等。
交谈完毕后,医患双方要在病历上签字,确认“谈话记录”。患者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可让家属签字。
修订规范二
特殊检查,要有病人签字
一些特殊的、有危险性的、收费比较贵的检查,医生必须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后,才能进行检查。
必须由患者或家属先签字才能做的检查包括: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险,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生要在病历上详细写明检查的危险所在以及所需要的费用,然后请患者签名。
没有患者的签名,一些特殊的检查、治疗将不允许再做。特殊检查项目包括:胸腔穿刺、腰椎脑脊液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心包穿刺、内窥镜检查、经皮肺穿刺、胸膜活检、胸腔引流等。特殊治疗项目包括:输血或血液制品、抗癌化学药物治疗、介入治疗、放射治疗、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价格昂贵的项目。
张庆宪说,这个规定,其实是把“选择检查和治疗手段”的权利交还给了患者,而医生的权利则被局限在“建议”范围内,从而尽可能地尊重患者的决定。
修订规范三
特殊用药要有药师把关记录
患者住院期间,抗菌药物使用3种以上(包括3种,抗结核药物除外),一种抗菌药物连续或间断用药时间14天以上以及新的抗菌药物首次在医院或科室应用时,按照规定,必须有药师查房记录。病历中,必须显示药师检查临床用药情况,并书写查房记录。
修订规范四
手术过程必须全程记录
患者接受了手术,医生不能简单描述手术结果,而必须详细记录手术的过程,包括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危险情况,医生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等。
对于一些疑难病症的手术,手术前,很多医生对手术方案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按照规定,这种手术实施前要进行讨论,医生要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每位参与讨论的医生的观点。
修订规范五
两次检查正常,再查违规
专家们发现,在病历检查中,有的医生为同一患者连续做很多次同样的检查,每次结果都显示为正常,大大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新修订的规范中,在病历记录中,如果同一名患者连续做两次同样的检查或检验,结果都显示为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继续开检查单或检验单,则可视为违规。
修订规范六
处方上药品用量有“上限”
按照新规定,医生门诊开具的每张处方上,药品种类不能超过5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到不同的处方上。
每种药的量,一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师注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
修订规范七
药品名称禁用商品名
在以前,很多医生开处方时,都会写上“感冒通”、“感冒清”、“白加黑”之类的药名,但是按照新修订过的规范,处方上不能直接开类似的药品商品名,而必须使用“对乙酰氨基酚”之类的通用名。
修订规范八
处方和病历严禁“鬼画符”
医生无论是书写处方还是病历,字迹都要书写清楚,不得涂改。修改时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按照要求,用计算机开方的医生,开完处方要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一份,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医生要手写签名。
释疑
医院间处方流通尚难实现
2004年国家卫生部曾出台《处方管理规范》,其中提出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患者有权利使用处方到其他医药场所取药。这是否意味着一所医院的处方在其他医院可以自由使用?新修订的《病历、处方书写补充规定》对此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
张庆宪认为,处方在医疗机构之间的流通,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障碍,可行性很小。因为医生只有获得执业资格,才具备开处方的资格。处方流通牵涉到开方医生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所开药的搭配等,更关系到医疗责任。
疑问
多药品通用名相同,如何取舍?
“白加黑”、“感冒通”、“泰诺”……很多种感冒药的通用名,都是“对乙酰氨基酚”。按规定,医生开处方时必须开通用名,不能开商品名。但是,如果医生处方上写“对乙酰氨基酚”,药房取药时该如何取舍?
张庆宪说,遇到这种情况时,医生可以根据药品的价格,征求患者的意见,然后在药品通用名后,标明商品名。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