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3日),盐田检察院向媒体通报该院今年以来查处医疗腐败案件的情况:截止目前,该院先后查办深圳市人民医院、东湖医院、龙岗中心医院等医疗腐败案件7件8人,目前已有3件3人获得有罪判决,分别判处两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引人注目的是,向此3人行贿者为同一人。
三主管遭同一人拉下水
两家医院的3名中层主管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凑巧的是,拉他们下水的居然是同一人——广州某医用仪器公司深圳方面的负责人罗某(另案处理)。
尹某原系龙岗中心医院中心实验室主任。2001年,该院欲采购一台全自动电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招标设备参数的制定由尹某负责。广州一家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投标的设备虽然价格低,但速度慢,并不符合尹某原先制定的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为保证中标,该公司深圳方面的负责人罗某多次找到尹某,请求其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帮助,并承诺将给尹某合同成交价的10%作为感谢费。在尹某的帮助下,原本并不符合要求的医用仪器顺利中标。事后,罗某给了尹某6万元“感谢费”。2003年,尹某再次收受罗某的“感谢费”1.5万元。盐田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1年2月,深圳市人民医院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医疗设备,招标设备参数的制定由时任该院检验科副主任的何某负责。在公开招标前,何某提前将消息告知了罗某。得知消息后,罗某根据其公司代理的产品类型,决定参加全自动病毒免疫标志分析仪和全自动尿沉渣定量分析仪的投标。在何某帮助下,罗某参与投标的两台设备顺利中标。罗某经向总公司领导请示后,决定给予何某感谢费10万元。此后罗某筹备在深圳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何某得知此事后以那10万元“感谢费”参股,并4次参与分红,获利12万元。盐田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裁决何某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深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石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全院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的相关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5年分4次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帮助罗某中标。盐田法院日前判处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检方在查处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汪某受贿案等案件时,挖出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多起医疗腐败案。
医疗腐败串案窝案突出
从2006年盐田检察院查处医疗腐败案件的情况看,一些医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利用采购药品、器械等职务之便,大肆收取贿赂,为供应商提供便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医药管理秩序,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透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医疗腐败案件多有一些共同点。
医疗腐败的领域和环节集中。从盐田检察院查办的案件来看,医疗腐败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药品、设备和耗材。医疗回扣存在于三大环节:招投标中取得药品市场准入的环节;进入医院实现销售利润的环节;维持销量保持利润的环节。
犯罪现象群体化,串案窝案突出。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些大药商经营时间长,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推销的药品涉及多家医院。突破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尤其是突破一个行贿人,就能牵出一串受贿人。在盐田区检察院查处的案件中,案中案就有4件,占总数的57.1%。如通过查办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汪某受贿案,在医疗卫生系统中挖出深圳市人民医院、东湖医院、龙岗中心医院等案中案4件5人。
涉案人员中热点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高,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涉案者均为各医院的关键人物,掌握着全院药品、器械采购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易利用职权犯罪,但同时这些人也是医院的学术带头人,是专家学者型人物,这种专家和行政公务的双重身份造成了大量的隐性腐败,在定性上存在难度,也给查处工作带来阻力。
涉案罪名集中,犯罪手段多样化。在查办的7件8人案件中,受贿犯罪5件5人,单位行贿犯罪1件2人,个人行贿犯罪1件1人。从犯罪手段上看,基本上是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过程中,收受或索取药商的回扣,通过修改医疗器械的技术参数、现场打招呼、提供招标工作信息、建议找公司“围标”等手段为医药器械供应商提供便利,使其中标。
医疗腐败存在五大诱因
2005年,全国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有486件,案值1.46亿元。检方称,查处医疗腐败已经成为查处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方面,五大因素渐渐成为滋生医疗腐败的土壤。
医疗经费筹集体制不合理。目前我国国有医疗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投入、医疗劳务收入和药品收入。然而,由于各级财政经费紧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普遍不足。“医药合一、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医院实际上仍是营利性机构,药品销售成了医院营利的主渠道,医院的社会公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医药招投标机制流于形式。医药招投标机构大都从医院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医务人员中选配,内部管理缺乏科学性和有效的监督。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后,暗箱操作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助长了“集体腐败”。其主要负责成员利用采购药品、器械等职务之便,收受医药营销人员的贿赂,为供应商提供便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
医药市场管理秩序混乱,从医药生产的审批、流通到定价等环节都存在监督缺位。近几年医药工业迅速膨胀,药品生产厂家急速增加,导致药品市场无序竞争,使药厂普遍采取高定价高回扣的低级营销策略。由于我国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对一些相对垄断的新特药,物价部门难以科学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为药品回扣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由于医疗腐败生存土壤的复杂性与多样化,使得法律制度对其调整时呈现出诸多困惑,调整规范的缺损与滞后、各类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实践的背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现实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医疗腐败的主体、客体、犯罪手段和法律后果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司法部门操作。
司法打击不力。与商业贿赂的高发生率相比,商业贿赂的立案查处相对较少。就目前我国法律状况而言,对于医疗回扣行为的处理大多数还是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吊销执照,刑事处罚比较少,除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案件的查处力度也不够。对行贿人的查处往往从宽、从轻,达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记者石义胜通讯员梁彬心孙践 余曙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