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小姐投诉:
我租的房子是二次转租,第一租户a把房子转租给转租人b,b又把房子转租给我和另外一个女生。后来房东找不到a,于10月29日来到我租的房子找我们,我才知道这房子经过2次转租。我们初步打算续租,于是交下押金和11月的房租,但后来由于对房租不满意希望房东退还租金和押金,却遭到拒绝。 房东说,根据他与a签的合同,要退租金和押金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我于10月31日搬走,11月1日回来收拾行李,但小区管理处保安说要房东同意才能搬东西走。我打电话给房东,房东说,如果坚持要退租金和押金,就不打电话给管理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林惠勇律师反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东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张小姐能证明房东同意b转租给他。承租人租赁房子时应该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证或者房屋产权人授权其出租房屋的证明,否则,真正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房东同意转租,则合同有效,对于押金和租金的处理应该以合同为准。管理处无权扣押当事人的私人物品,但出于安全考虑,禁止没有通行条的物品搬出小区并不违法。张小姐若能证明这些物品是其所有,可以报警解决此问题。此外,既然张小姐和b签订了租赁合同,b亦和房东签订有租赁合同,则张小姐应向b主张权利义务,房东亦应和b协商解决问题,若绕开b,不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记者 谭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