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安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吕宗明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宗明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对被告人吕宗明受贿赃款165万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宗明利用其担任正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乡镇企业局、交通局和全县安全生产的职务便利,在正安县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整合规划、布局调整以及转让、合股、业主变更的过程中和正安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分别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65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吕宗明经他人劝说做工作后,于2006年3月20日晚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所受贿赃款也已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吕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