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只要缴纳2万元的“入会费”,每个月就能得到332元返款,5年就可得到本息总计30000元,高出银行同期利率344%。贵阳一公司就采用上述手法,在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短短10个月内就大肆吸纳会员448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达922万余元。
据调查,40岁的赵志平生于湖南省。2004年至2005年初,赵志平经朋友介绍接触到北京中天行房车露营发展有限公司,尔后,其又在北京、长沙多次考察,认为该项目有发展前景,能够先以发放金卡吸收会员会费的形式进行融资,再将融资款项用于炒地皮,搞房地产开发,盈利后在填补亏空。遂邀约湖南老乡龙雄志、刘某某、郑某等人一起投资。
2005年4月11日,赵志平以贵阳中天行房车露营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北京中天行公司签订“加盟经营合同”,交纳10万元加盟保证金。同年8月21日,双方又以《补充协议书》的方式更改品牌使用费,授权贵阳公司可以使用“中天行”品牌,贵阳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经营业务,购买自行式房车4辆用于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后,赵志平于2005年5月24日,以自己和朋友陈某某为股东,在贵阳正式注册成立贵阳中天行房车露营发展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是房车的服务使用、会员服务和露营业务。
2005年5月28日该公司开业至2006年2月期间,公司以经营高利润和发展前景可观的房车项目对外宣传,向贵阳地区中老年人鼓吹“万福金卡”的功能和回报:就是认购该卡需要交纳2万元才能取得入会资格,享受每年21天对房车的使用权,如果21天都不使用,可以委托公司承租,公司按每月332元返给每个金卡会员,金卡会员5年可得到本息总计3万元,高出银行同期利率344%。在短短10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该公司大肆吸纳会员448人次,吸收存款达922万余元。
2006年2月11日,赵志平与龙雄志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志平、龙雄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赵志平明知其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仍然组织、策划、邀约龙雄志等人采取发放“万福金卡”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一审判处赵志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龙雄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赵志平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故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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