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1月14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正安县原副县长吕宗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一些企业主贿赂达165万元。遵义市中级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吕宗明原任遵义市所辖正安县副县长,负责分管县乡企局、交通局、经贸局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在任职期间,他先后多次收受煤矿主和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贿赂。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在正安县农村生活自用煤矿整合规划、布局调整过程中,吕宗明收受贿赂7笔。在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转让、合股、业主变更过程中,收受贿赂4笔。在县政府执行省政府安全生产文件中,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时,吕宗明利用职务之便,又先后收受贿赂共计33万元,为部分煤矿业主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分管交通局的工作过程中,他还收受贿赂90余万元,先后为多人承揽公路工程等提供方便。
今年3月20日,吕宗明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有关部门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退还了165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吕宗明收受企业主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和检举他人有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