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王东明)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对军地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部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内容作了完善,对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周期、权限、程序等作了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办法》,将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时间,由每3年一次改为每4年一次;将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修改为“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将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由原来的6条细化为8条,将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单独列出。
新修订的《办法》增设了社会公示制度。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每次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40%。
现行《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是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2006年,全国双拥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军队大单位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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