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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赔偿。只规定了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精神慰藉方式。如果进行金钱赔偿,则于法无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精神损害赔偿在今天比实际损害赔偿还重要。比如佘祥林一案,他自己一点罪没有,就被抓起来关在监狱里十几年,父母也在为他申冤的过程中去世。设身处地想一想,这个精神损害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正式实施。从这时起,国家赔偿制度使错案受害人有了“尚方宝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截至2003年底,共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5315件,决定赔偿5442件,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赔偿。只规定了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精神慰藉方式。如果进行金钱赔偿,则于法无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比实际损害赔偿还重要。比如佘祥林一案,他自己一点罪都没有,就被抓起来关在监狱里十几年,父母也在为他申冤的过程中去世。设身处地想一想,这个精神损害有多大,不是金钱所能够赔得起的。所以,用适当的金钱给予精神赔偿,完全应该。另一个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被误当妓女关了两到三天后放出来。最后赔偿受害人七十几块钱。查找法律依据,发现按人身自由赔偿,也就是赔这个受冤枉的小姑娘七十几块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公安局公开道歉,表示抓错人了,这事就完了。要知道把一个小姑娘抓起来,又送到医院里面做检查,再放出来,她的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她父母精神上受到多大的损害!这是能用七十几块钱抚慰的吗?
所以,今后在修订国家赔偿法中一定要写上精神损害赔偿。增设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延伸。就人身而言,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人身物质损害直接带来精神损害,同样精神损害也会造成人身物质损害,两种损害密不可分。因此,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不但包括对身体损害进行财产损害赔偿,还应包括对精神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我想这在法律界已基本形成了共识。
从国际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又如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金钱赔偿。对确认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由国家进行金钱赔偿;对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但确能引起受害方的巨大精神痛苦或者破坏个人尊严、宗教信仰的损害,也进行金钱赔偿。
在操作上,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按照民事上“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规定来处理。事实上,国家权力机关对老百姓造成的损害,比民事主体之间造成的损害要严重得多。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之上要求的更高一点,这也是可以讨论的。
(责任编辑:赵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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