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认购房屋后只交付部分房款,开发商为此也不交出房屋钥匙,在这种“拉锯”下,房屋的供热费应由哪方负担成了难题。日前,法院经审理根据“房主已将装修材料放进其认购房屋”这一事实,认定房主已实际控制并使用该房,据此判令房主交付两年度的供暖费共计3400余元。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公司于2001年年末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认购其建设小区的住宅一套。后因被告只交付了部分房款,原告一直未向其交付房屋钥匙。2003年,原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了该小区的供热资质,暂时为该小区包括被告认购房屋在内的楼宇供热。其间,被告虽将自家的装修材料放于其认购的房屋内,却一直未交采暖费。因此,原告将张某告上法庭,诉求2003年度和2004年度供暖费34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方一直未向其交出认购房屋的钥匙,所以其并没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原审法院经审认为,法院难以认定被告方已对其认购的住宅处于控制和支配状态,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后上诉至市二中院,称被告方于2002年9月已强行进入其认购的住宅并更换了门锁,并于2003年至2004年间在该房屋内堆放装修材料,且在2005年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装修并入住该房。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方虽未实际购买该房,但其行为已表明其已实际控制并使用该房屋,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也未向原告提出供热报停的申请,据此,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房地产公司两年度的供暖费共计34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