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车肇事赔偿费谁埋单
原告认为质监部门违法审核导致肇事车单位虚假,遂向市质监局索赔41万
晶报记者吴欣
唐氏夫妇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们在追查肇事车主时,发现车主“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他们认为,车主在申请企业代码证时使用了虚假资料,而质监部门审核时没发现有假,为其办理了企业代码证,车主凭代码证等办理了车辆登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遂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索赔41万。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件缘起状告质监局索赔41万
唐兴光夫妇诉称:2004年6月10日22时许,他们的儿子唐某某在深惠公路坪地744号路段,准备为一辆粤B×××号小型货车卸货。车停好后,唐某某打开尾厢,不料司机突然倒车,将唐某某挤压致头部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弃车逃逸。同年7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后来唐氏夫妇经查询得知,肇事车辆的车主是“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他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这家批发部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根本不存在的批发部怎么办理车辆登记?经查,车管所是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企业代码证办理的车辆登记。
唐氏夫妇遂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因该局办理企业代码证的行为不真实和违法,导致车管所车辆登记的车主单位虚假,事故发生后无法索赔。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金鑫批发部”企业代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抢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对“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发现材料齐全,也没有伪造、变造迹象,遂依法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意见。该局核发代码证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为和唐某某的死亡没有因果联系,请求法院驳回唐氏夫妇的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索赔请求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可以认定“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未经管理机关登记,其营业执照是虚假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核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核发代码证的申请时,负有审核相关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但该局只进行了形式审核,未尽法定审核义务,即予核准登记代码和核发代码证,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应予撤销。
但唐某某的死亡导致其父母遭受财产和精神损失,是由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唐氏夫妇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权,也没有直接侵害其财产权,因此唐氏夫妇的索赔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核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核发《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唐氏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唐某某之死与质监局是否有因果关系?
判决后,双方均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唐某某之死与质监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唐氏夫妇认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导致肇事车辆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凭此向车管所登记了车辆,最终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其儿子死亡,这种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和潜在威胁。如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早发现了办证资料属虚假资料,不给其办理,那么肇事车辆就无法进行车辆登记,也不可能发生事故。他们要求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判决该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表示,该局行政行为和唐氏夫妇的儿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此案的发生完全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导致,唐氏夫妇应该找肇事司机或车主直接索赔,希望公安机关早日抓到和严惩肇事司机。该局核发“深圳市龙岗区金鑫批发部”代码证时,审核了该批发部营业执照原件等资料,尽到了法定审查的义务。该局每天受理的申请多达上百个,如果每一个都到工商部门去审核,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该局的审查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上的审查,申请人才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能因为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导致登记结果存在瑕疵或无效,就“客观归罪”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程违法。
如果在尽到了合理注意和法定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要对申办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伪造材料获取证照的行为负责,就会无限量增加行政机关行政成本,也模糊了企业、个人和行政机关各自承担责任的界限。该局请求法院驳回唐氏夫妇索赔请求,并改判一审法院关于撤销该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庭在审理后宣布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