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开大阖的《反洗钱法》出台之后,央行昨晚出台的反洗钱配套细则“辐射”范围随即扩大: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单日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交易、个人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将悉数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等。若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央行可建议“三会”对董事级高管作免职处理,并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央行昨晚宣布,周小川行长已于11月6日签署2项“中国人民银行令”,通过了最新版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简称《反洗钱规定》)。这也是今年至今唯一发布的两条央行令。
据悉,央行在2003年1月3日便曾发布过两部同名反洗钱相关规定,此次是根据最近通过的《反洗钱法》而作出的法规“升级”。据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出台《反洗钱规定》侧重于监管对象、监管操作以及法律责任,而《管理办法》则明确定义了反洗钱在技术面上的监管范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规定》的实施日与《反洗钱法》同为明年1月1日,但《管理办法》为明年3月1日。分析人士猜测称,央行的监管到位可能需要一定的调整时间。
贩毒泛滥等地区将受严控
《管理办法》表示,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2003年相关规定只是笼统表示“应审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却未在金额等方面明确定义以上概念。
就大额交易而言,央行此次表示,金融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相关报告。央行将大额交易定义为,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个人累计50万元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法人之间200万元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而对于标准相对模糊的可疑交易,报送期则相应延后至10个工作日。央行就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对可疑交易作出定义。央行称,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将被视为可疑交易。
此外,个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闲置银行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境外投资购汇资金大部分为现金、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提前偿还贷款、证券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证券帐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有业务联系等累计48种交易或行为都将被当作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反洗钱“全覆盖”金融机构
相比较2003年,此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扩展到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
对反洗钱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央行有权在调查中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对于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外逃”,央行可单方面采取48小时的临时冻结措施。
一旦金融机构被认定违反本次颁布的反洗钱相关规定,央行可以建议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可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