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家中被杀害,丈夫吴某将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庭。日前,大兴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补偿吴某1.5万元。
据法院查明,1997年4月29日,吴某购买了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同时与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代管综合服务合同。
2004年5月18日,吴某的妻子孙某回国探亲期间被杀害于所购买的房屋内。凶手梁某被法院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吴某经济损失36万元,但梁某被执行死刑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某判赔的经济损失无法实现。
吴某认为,该物业公司没有认真执行保安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以自己只能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进行维护,无法对业主房屋内的行为进行控制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在孙某遇害的当天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客观上减弱了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为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线索的能力,在安全防范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