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沈晚报》报道 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宣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相对以往有了较大调整,明确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等14种行为不予收容教育。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案件审核指导大队大队长裴兆斌表示,在以前实施的收容教育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有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等。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从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配套的文件,主要目的是从严控制收容教育、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规定针对收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同时规定,收容教育决定必须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作出。
14类不收容情况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或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ā???6?6Formula1”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服装及其标识和外包装袋、相关网页宣传中所使用的“F1”、“F.one”以及“F1jeans”等标识与该注册商标相比,突出部分“F1”基本相同,虽然“F1jeans”标识中多了“jeans”一词,但该词属于通用词汇,且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常常突出其中的“F1”,因此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F1Formula1”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及相关宣传中所使用的标识侵犯了“F1Formula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标识。最终,法院判决9家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