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董强报道: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办法》对军地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部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内容作了完善,对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周期、权限、程序等作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双拥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军队大单位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与2002年8月颁布实施的办法相比,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将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时间,由每3年一次改为每4年一次;将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民政部、总政治部命名”,修改为“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将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由原来的6条细化为8条,将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单独列出。新修订的《办法》增设了社会公示制度。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每次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