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连看到消费者协会为某些商家做广告的形象出现在一些媒体上:某地消协的负责人在电视上称:某某品牌的皮草让消费者放心,某医院门口挂上了“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牌子……
消费者协会为商家做广告,一定会更权威可信,邀请消协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做广告,也一定会收到比普通广告更明显的效果———这是商家的心理;而对于消费者协会来说,为企业做广告既可成人之美,又能获取一定数额的收入,岂不是两全其美?但这样的“好事”如果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消协“卖吆喝赚钱”的活动就要受到质疑。
消协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消协无疑是消费者需要求助的渠道之一。如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碰巧是消协帮助做广告的企业,消协该做何反应?如果帮助消费者主张权利,消协在帮助人家做广告时得到的报酬就不好处理。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面对这些“规矩”想必消协工作人员也不易超脱。如果明知道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不帮助维权,那么就要违背消费者协会的宗旨。
也许有人会提出,消协帮助做广告的企业确实是经过认真筛选,多年考验的。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说法。首先,“消费者信得过”是个难以全面验证的说法,一百个消费者的“信得过”也抵消不了一个消费者的不满意。其次即使过去“信得过”也不等于或不能替代将来的可信度,不可以随时拿来使用。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过去的“信得过”解决不了当下的问题。
面对这种境遇,一个合格的消协工作者难免要左右为难,除非你放弃工作原则。这就是消协“广告效应”之外的效应。我们的消费者协会名为由消费者成立的群团组织,但实际上始终没有摆脱“官办”的性质。不管怎样,消协都是一个为公众服务的组织,需要具有“公心”,才能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为某个企业服务,就变成了“私事”,具有“寻租”的嫌疑。明星做广告都要受到制约,何况掌握公权的消协?至少会影响维权工作的力度和“底气”。(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