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均保持下降。 但近期全省连续发生煤矿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10月12日,遵义市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10月27日,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贵安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11月6日,毕节地区赫章县松林坡乡塌土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11月12日,黔南自治州荔波县德比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同日,遵义市遵义县向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11月13日,遵义市桐梓县官仓镇德奎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全省煤矿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事故隐患麻痹大意,对隐患整治排除不力导致事故;一些煤矿业主不顾煤矿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超能力组织生产、突击生产导致事故;一些地方对非法采煤窝点打击不力,非法采煤窝点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导致事故;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不力导致事故。省政府对此提出严肃批评,并通报全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这些事故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省委书记石宗源、省政府代省长林树森、副省长孙国强针对这些事故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施救,尽可能减少伤亡人数,认真调查处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煤矿安全的监管、监察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突击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严防死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
冬春季节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尤其煤矿安全方面,因市场需求旺盛,生产企业超负荷生产,建设项目抢进度、赶工期等,极易酿成事故。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称《特别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和现象,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监察。对国有重点煤矿特别是改制企业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认真排查、治理、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凡属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应关闭的16种矿井,必须下决心坚决予以关闭,绝不能姑息迁就。各地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整顿关闭名单(附煤矿整合协议或关闭的事实依据)报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煤监局),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名单的,省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责成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加大煤矿安全的监管、监察力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凡经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关闭。严厉查处整合煤矿在整顿关闭期间突击生产。煤矿在整合、整顿期间,各地政府要派安全督查员驻矿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监督检查和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公告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三、各地、各部门在深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生产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一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要加大对煤矿“防突”、“防水”的监察力度。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和配备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开采突出煤层时未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未建立水害防治预测预报制度,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未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二要加大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监察力度。凡是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核准)、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违法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的,要下达停建整顿指令。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要责成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和排除工作。各级安监、煤监以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或不认真组织实施的,一律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特别规定》所明确15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查找隐患,排除隐患,监管到位,确保安全”。
五、结合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地、县、乡要立即组织对属地内煤矿安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检查情况要在2006年11月3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六、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各地政府及监察、安监、煤监部门要根据职责从严从快严肃查处。
(一)县级以上安监、煤监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闭煤矿须达到《特别规定》所明确的5项关闭要求,未达到要求的,要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安监或煤监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要进一步抓好道路及水上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景点、学校、民航、铁路、军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实现“双降”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八、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责任事故。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违法、违规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从重、从严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事故和对事故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的,更要严厉查处。要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时限,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按时结案。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4日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