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利益常诱惑 反贪引得难升职 错案追究剑悬头
风光与风险共伴 检察官职业的真实写照
与其他司法权力相比,检察权的权威是最令人敬畏和尊重的权力之一。不论是凶残霸道的黑社会头目,还是位高权重的官员,只要他们犯罪,都会被检察官送他们上审判台。
但是,也正因为有着这些“风光”,检察官也要背负着人身、个人前途、社会民意、错案追究等多重风险。
由于检察官普遍低调,使得其职业风险并不被人们所熟知。11月10日至14日,本报记者接触多位检察官后发现,在那没有硝烟的职务犯罪侦查战线,中国的检察官承载的职业风险是难以想象的。
检察官主要职业风险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所受人身危险呈上升趋势
反贪干警往往会成为涉案人员金钱诱惑对象
查办职务犯罪触及关系网以致升职十分困难
群众期望高举报贪官无法查证时迁怒检察官
出现错案不分原因追究检察官责任太过苛刻
身处居中环节时难以调和警法及受害方关系
本报记者 李光明
“原以为只有警察才有流血牺牲,没想到检察官同样要流血牺牲。”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刘兰芳曾经这样感慨。她是在挖掘检察官工作的创作素材时才有这样的体会的。
面对“软硬兼施”的风险
刘兰芳的素材原型是一位反贪检察官。这位检察官就是现在的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
说到曾经发生过的一幕,杭巨平至今还心有余悸。他说,当年他在办理一起安徽省影响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到广东省汕尾市调查一名行贿人时,遭到该行贿人雇佣杀手的报复。他当场被砍数刀昏死过去,“脚筋”被挑断,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留下了终生残疾。
“即使是现在,一年四季都得带着护踝。阴天下雨都会隐隐作痛。”杭巨平说。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干警曾出庭公诉蚌埠市公安局110民警致人死亡案,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数十人将公诉人员的车辆围住,声言要与公诉人员拼命。公诉人员不得已弃车,坐上法院的车从侧门离开。现在,办案人员回想当时的情景,表情仍有些异样。
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侮辱、谩骂、围攻、殴打检察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群众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更重要的还是对围攻司法人员的处罚相对轻微。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基本的是要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果说,人身攻击对检察官采取硬的一面,那么,金钱诱惑来的是“软的一手”。
阜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检察官坦言,反贪干警面对的职务犯罪人员,金钱对他们往往就是符号,查这些案子,办案人员往往会成为涉案人员的主攻对象,尤其在初查阶段,涉案人员都会许以重金。“这些人的钱是贪来的,花起来也不心疼,开口就是抹平不查便给几万元甚至是十几万元的重谢。”
“这对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干警还是有很大诱惑的。”安徽皖北一位贫困县的检察官对记者说,近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累计办案近20万件,而其中80%的案件在基层,由于地方经费问题突出,干警待遇过低,有些干警为了自己和家庭,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出了这样的事,当领导的对他们既可怜又可恨,“吃‘皇粮’老是填不饱肚子,迫于生活和家庭的压力,‘杂粮’很容易成为不择之食。”
很多检察干警认为,化解这种诱惑的风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干警的待遇问题。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管叔琪认为,“执法经济”的根源大多是由于执法人员的待遇上不去不兑现。像检察干警,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压力大,待遇与高付出不对称。从安徽省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看,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却没有与其待遇挂钩,升级不升资,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
个人前途和社会民意的风险
“我是安徽省一个偏远贫困县的检察官,1986年参加工作,现在副科级。我之所以能够解决副科级待遇,是因为到乡政府挂了两年职。”这位检察官在一次检察官法执法检查的座谈会上提到自己的职级待遇很苦涩。他说,不下去挂职根本解决不了职级待遇。
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杭巨平说,像他所在的市一样,安徽一些县的反贪局长、业务科室科长还是股级,“一些人干了一辈子,退休后连个副科级都搞不上,和周边的人比比,怎能让他们感到平衡?”
一位在反贪战线干了三十多年的检察官对记者说,不提拔检察官也不是因为工作干得不好和检察部门不重要,根本原因还是检察业务所致。检察院所办的自侦案件面对的是职务犯罪,都是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位高权重。这些人虽然倒下了,但他长期编织的关系网还在,关系网中的人自然会同情这些人,进而“迁怒”于检察院、检察官,不是处处设障、穿“小鞋”已算好的了。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于涛有过切肤之痛。他对记者说,早几年,滁州市下属的明光市发生“地震”,上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到一些部门的局长、干部,有多人因腐败被查处。由于该案源起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院成了当地“不受欢迎的人”了,明光市的一些干部公开抵制检察院的工作。
明光市检察院几近瘫痪,当时的一些检察干警几近绝望了。于涛说,最后换了检察长和一些工作人员,才扭转了被动局面。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检察员杨建民说,即使基层检察院案子查得好,受表扬也很难。有的地方领导还认为损害了地方形象。查一个案子得罪一批人,检察长晋级提拔的都很少。“有些检察人员办好了一个案子,还可能被调离岗位,不到退休年龄就让你‘退二线’,这样一来,谁还敢拿自己的前途作‘赌注’。很多案子就查不下去、不去查,老百姓有意见。”
说到民意,检察官也是充满压力。一位检察官说,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个不好的认识,好像当官的就是贪污犯。基于这种认识,群众对检察院的期望很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有些群众的举报无法查证,达不到希望,就不满意检察院的工作。群众上访了,责任就是检察院的了。
应该说,有的官员刚在台上谈完反腐败,下台后就腐败被抓,确实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但关键是,一些地方的领导,从虚假的政绩观出发,对群众上访不能正确对待。群众一来上访,就批示严办,给群众更大希望,基于此,当检察官查不出个头绪时,就认为是检察官有幕后交易。
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风险
“啪”!这一声不会有人猜到是安庆市某县的检察长挨了一位当事人亲属的一记耳光。
但这样的事确实发生了,而且就在不久前。原因很简单,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当事人要给检察院留个“教训”。
一些检察官认为,责任追究比如说错案追究制度,仿佛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剑。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出现差错也在所难免,这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人们希望检察起诉的案件做到100%的有罪判决,可以理解,但不现实。近年来,我国出现案件高发,数量庞大的案件让检察官们疲于奔命。出现一些不是人为因素的错案,应该得到正确对待。有了错案就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对检察官太过苛刻。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建民说,在我国,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在1%以下,约为0.3%至0.4%,应该是非常非常低的。其实,无罪判决不能就认为是错案,更不能说起诉是错的。“检法对一个案件存在分歧,只能说明检法所处的立场不一样,检察官从有罪的角度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辩护人从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法院只是居中判案。如果检察院起诉的案子100%有罪,那还用走这么多程序吗?”
杨建民说,对于人为因素或明显有问题的案件,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但也应该允许一定的无罪判决的合理存在,不对办案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只有建立起诉风险的退场机制,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打击犯罪。他说,现在一些地方的起诉率不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担心责任追究,该起诉的不敢起诉,该抗诉的不敢抗诉。“有的地方甚至发展到,只要法官说案子可能要判无罪,检察院就忙着撤诉。”
除了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在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处在居中环节,一些错案中也是“连带”追责。
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很多。长期以来,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有“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出现一些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但从现实中,警方更希望检方充当“二传手”的角色。因为警方希望所有的案件都能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
近来,安庆市检察机关就因为对警方移送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而“惹”上麻烦。受害方上访不说,警方将该案向媒体公布,甚至引发检警矛盾。
面对多重风险的压力,一些检察官希望,尽快建立检察官风险保障制度。他们认为,检察官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保护主体、运行程序等均不明确。虽然规定了“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但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权的提起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期限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救济权利等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更多基层检察长认为,“只有从根本上减少风险依存的载体和渠道,检察官的职业风险指数才会真正降到最低。”
本报合肥11月14日电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