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南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线仍为144平方米后,江苏商报获悉,如果市民转让的是普通住宅,现阶段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南京一家中介公司资深经纪人表示,南京在对个人的高档房、营业房转让时,一直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南京市《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进行评估的,根据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可按转让收入的50%至80%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我省执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