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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位置及简介)首先对610名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进行了为期10天的封闭式培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培训模式,今年要对全国所有从事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官进行一轮轮训。这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还是首次。一位权威人士指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成了最高法院现阶段的头等大事。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伟
2006年10月12日至11月2日,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畔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聚集了来自全国31个省、市、区的600多名高级法官,他们在这里接受了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关于死刑审判的集中轮训。
“封闭式培训了10天,晚上也安排讨论,我连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的大门都没出去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礼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院的这次培训安排得非常紧凑,因为从明年1月1日开始,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和培训标准,我们决定从11月底开始,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官,进行集中培训。”
“这次培训涉及全国所有的高、中级法院,规模之大、授课人员层次之高,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是第一次。”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这次培训的对象为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共计610人,分两期进行。目的是首先在领导层统一指导思想,统一刑事审判理念。最高法院要求在明年1月份之前,以省市为单位,将所有刑事法官,按照最高法院的培训模式,全部轮训一遍,确保最高法院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
肖扬院长亲临培训班作重要讲话
“这在我们学院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学生处处长彭永和,曾在最高法院刑一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死刑案件一二审的主管领导都来了,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全国统一死刑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对记者说,为了组织好这次培训,最高法院专门开会进行了研究,并通过了具体的授课人员名单。
彭永和处长认为,单单从这次培训班的授课老师名单看,最高法院也是相当重视。首先,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被学员认为是培训班上最重要的一课;其次,最高法院的其它五位副院长、大法官分别就相关司法理念与政策进行了授课。姜兴长副院长主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导,坚持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沈德咏副院长主讲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刘家琛大法官(原副院长)主讲控制死刑适用。张军副院长主讲死刑政策的司法适用。熊选国副院长主讲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背景与意义。
肖扬院长在讲话中,将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认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要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刑事政策,确保审判死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谈到死刑审判,肖扬院长把手一挥,“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当这句话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出来后,有舆论分析说,肖扬院长的讲话表明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政策可能有了一些调整。最高法院一名高级法官认为,外界通过肖扬院长的讲话推测中国的刑事政策走向是正常的,其实,这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政策的一个方面,既然保留死刑,就要发挥死刑的威慑力。
“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肖扬在讲话中说,“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刘家琛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关照国际人权问题,有利于少杀慎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去年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期间,刘家琛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世界刑罚宽缓化的大趋势下,在少用和慎用的前提下,还应从多个方面来降低死刑在执行时给犯罪人带来的恐惧和痛苦,要讲究文明行刑。就死刑的执行方式而言,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枪决,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枪决和注射。因为注射方式需要的基础设施及条件不同于枪决,现阶段尚难以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罪。
“除了最高法院领导授课外,最高法院刑庭的资深法官也参与了授课。”彭永和介绍说,这些资深法官都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
“我讲课的题目是《刑事审判的认证问题》。”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对记者说,“主要是刑事证据如何审查和如何采信。”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主要讲了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开庭程序问题,死刑是最能体现刑罚特色的刑罚,在论述限制或是废除死刑时,首先需要革除一些对于死刑的错误观念:要防止过分夸大死刑控制社会的作用;要纠正死刑是必不可少的观念;要扭转多杀有理的认识。“我主要是从程序角度讲的,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程序的重要性,应该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属于司法实务方面的问题。”
“院领导一般讲宏观一些的问题,讲刑事政策。而资深法官主要讲一些具体的审判实践。”一位高级法官概括说。
顶尖级专家参与授课
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告诉记者,这次全国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还聘请了国内顶尖级的专家学者参与授课。譬如高铭暄、赵秉志、陈兴良、陈卫东等。
因为刑事审判主要适用两大法律:刑法和刑诉法。所以,讲课的专家教授所涉及的专业主要是刑法和刑诉法。而且,这些专家教授在最高法院法官培训工作中有过愉快合作的经历。高铭暄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泰斗,是自始至终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起草工作的唯一学者,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最高法院一些高级法官是其弟子。赵秉志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因为去年从中国人民大学跳槽到北师大,在中国法学界引起大地震,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早在前几年,赵就一直呼吁最高法院应当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就此发表文章。去年,记者在一次学术讲座上聆听了赵秉志教授关于“中国刑法逐步废除死刑的思考”:中国废止死刑应当经过三个阶段:一、逐步废止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二、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三、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讲了半天课,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转变司法理念,二是提高业务水平。”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告诉记者说,“最高法院把讲课的内容编成了一个小册子,叫做刑事审判辅导讲义。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明年收回死刑核准权。这次培训规模空前,意义不一般,因为参加培训的人不是院长就是庭长,对死刑的适用都有决定权。我的观点很明确:宽严相济、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应最高法院的邀请,给培训班上了半天课。“我讲的题目是《公诉案件一二审程序的理论与实践》。”陈教授对记者说,“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是全面审,有质证,有控辩,所以是基础;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终审就基本决定案件的定性、定量了,所以是关键。死刑复核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因此不要把死刑案件的重点放在复核上,而是要放在一二审上。过去二审是全面审,现在审判方式改革,是请求什幺就审什幺。”
陈卫东是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在刑事诉讼法方面颇有造诣。他的观点与刘家琛大法官相一致,刘家琛也认为,二审庭审要重点围绕上诉、抗诉中提出的问题展开,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等问题庭审中可不再审理。同时,对查明被告人自然状况、宣读一审判决书等环节也应适当简化。
彭永和处长说,这次培训还邀请了立法界的权威专家授课,因为死刑复核的许多问题还需要从立法上根本解决。
统一死刑的标准和尺度
“这次培训,紧紧围绕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彭永和处长介绍说,“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来死刑复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
原来由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在死刑的适用中,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另外,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
统一标准和尺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所有死刑案件的适用,全国只能有一个标准和尺度。“这是此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的指导思想。”彭永和说。
“最高法院要将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贯彻到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当中,把死刑案件该解决的相关问题和矛盾消化在一二审期间,这才是这次培训的真正目的。”一位专家说,“否则,如果问题和矛盾集中到最高法院,100多名刑庭法官很难应付过来。”
在11月9日闭幕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说,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种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各高院和中院的工作量会减少、压力会变小的说法,是错误的。
肖扬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效果。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显然,死刑案件的一二审与复核紧密相连,只有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质量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复核才会轻松。
原来最高法院刑庭只有两个(刑一庭和刑二庭),为了收回死刑核准权,刑庭增加到五个,审判力量也有一定增加。另外,因为死刑二审一律开庭审理,所以高级法院这一级,刑事审判法官也需要增加。据统计,目前全国刑事审判人员有18000多名,加上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两万人。对这幺多人进行培训,自然需要一套教材。
“培训教材由最高法院编审,内部印发,现在还没公开发行。”彭永和处长介绍说,“培训教材重点是死刑案件审理的司法理念与刑事政策方面的内容,围绕标准的统一、政策的内涵、证据的采信、程序的规范展开。要从原来的从重打击轻视保护的价值观,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转化,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化,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众观转化。对死刑政策、标准把握、审案质量、规范程序等问题,培训教材着重予以阐释、探索与细化。”
彭永和认为,树立现代死刑案件审判理念,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要着力下功夫:一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二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严格控制与慎重适用死刑;三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据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透露,最高法院将着手制定一套具体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标准和指导意见,全国统一,不搞地方差距,不搞贫富差别,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最高法院还要在实施过程中,制定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有点类似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样,至少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施行的是一个标准和尺度。
11月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最高法院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目的是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来自最高检察院的信息表明,60%以上的贪官被判缓刑,缓刑成了贪官的“护身符”。
“由于涉及一些刑事政策,目前教材还处于保密阶段,暂不对外发行。”彭永和说。
还有许多问题在争论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但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一位专家说,“譬如,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内部的复核程序),还是一个审判程序?”
对此,各方观点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死刑复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有点行政色彩,也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应当有控辩双方参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则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法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