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凡从事隐形眼镜和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隐形眼镜护理液批发业务的企业,从明年1月1日起,必须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自明年1月1日起,未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的,均属无证或超经营范围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
为加强对本市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隐形眼镜或护理液批发的企业应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于现已从事或准备从事隐形眼镜经营的批发企业,可于11月1日起向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的规定,对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时,核准为“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